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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问答:股东不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作者:河北石家庄公司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6/29 11:26:00

股东不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重要因素。
  如何确定合同履新地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可以在任何地方完成补资的行为,如采取在异地转账、邮寄等行为进而达到出资义务的履行,所以股东的履行地点是不确定的,进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被告的出资方式为现金,但未约定履行地点,参照《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规定,可以确定本案补资义务的履行地在公司的住所地,而且补资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资金的交付,只有履行了补资并进行了验资后才能界定股东的补资行为是否完成,所以补资行为的履行地应在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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