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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女律师王宇受审铁路司法获刑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9 14:26:00

女律师王宇受审铁路司法获刑

蹊跷王宇案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16日

因一起“打人”事件,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公安拘捕、铁路检察院起诉、铁路法院审判并一审获刑,鲜明体现了铁路司法“一体化”之弊
《新世纪》周刊 记者 罗洁琪 
 
  两年前一次寻常的车站送友,引发一场“打人”事件,女律师王宇因此被铁路公安拘捕、铁路检察院起诉、铁路法院审判。直至2010年8月10日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她身陷囹圄的生涯还在继续。

  时光倒流至2008年5月4日,天津西站。送友心切的37岁女律师王宇,手持站台票,欲前往月台,被几个检票口的工作人员拦截,双方发生了短时间的肢体冲突。

  当日事后,天津西站派出所把王宇叫去问话,并做了笔录。

  王宇自认为是受害人,要求把其他当事人叫来对质,遭到警察拒绝。于是,愤懑的王宇去医院疗伤前,先去了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队,投诉“民警执法不公”。

  七个月后的2008年12月9日,王宇突然被天津西站派出所警察从北京家中带走。

  离家前,王宇致电丈夫称,“天津的警官说要帮我们解决问题了。我去说明情况,顺便回爸妈家看看孩子”。

  让王宇始料不及的是,次日,她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涉嫌故意伤害罪。事由是:在5月4日的争执中,王宇一记耳光将天津西站的男职员打聋致重伤,另外还推倒一女职员,使其臀部受伤。

  被羁押了15个月之后,2010年3月,王宇等到了一审结果。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向两名受害人赔偿共计逾13万元。

  5个月后,8月10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在原审判决中,部分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本案中,派出所是非法立案、非法侦查;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却提供互相矛盾的证据;法院在法庭上严重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多次阻止律师发言。这个案件显示出铁路司法的缺陷实在是太多了。”王宇的辩护律师李平贵告诉本刊记者,“铁路局向铁路的警察、检察院和法院提供财政支持。都是一个爹的孩子,自家的事,能独立审判吗?”

  “文革”后,铁路司法随着整个司法体制的恢复而重建。1982年,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下发通知,明确了铁路公检法的管辖范围。自此后近30年,铁路司法存废争议不断。

  2009年7月,“铁路公检法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制方案正式确定,但至今,改革进展依旧胶着。

  受困铁路司法之弊的律师王宇,至今亦前途未卜。

小事酿冲突

  “事件起因很小很简单,犹如一粒沙,完全可以湮灭在滚滚红尘中。”王宇的丈夫包龙军事后如此回忆。

  2008年5月4日清晨,王宇和丈夫一起到天津西站送朋友,列车是K256次。王宇在售票处欲买站台票,但是被告知,按照规定,该列车不卖站台票。从事律师职业的王宇,按照惯常的思维,询问售票员,所谓规定出自何方。对方不予理睬。

  王宇托旁人帮买了两张站台票。后来发现,票上有“T64”的字样。事后的司法程序中,天津西站补充说明,因为K256次列车旅客超员,所以停售站台票,这是铁路系统的内部规定。

  7时左右,K256次列车开始检票,人如潮涌,王宇和丈夫被挤到不同的检票口。在丈夫和朋友进站后,王宇被检票员拦截,原因是站台票上的车次不对。王宇认为,自己有票,有权进站。在强行进站的时候,王宇和检票员发生了争执。

  后来,王宇辩称,当时是女检票员守着入口。在争执的时候,一个男检票员走过来拉住她,并推搡她。

  王宇因此和他争吵,但是被对方的拳头击中右肩。王宇就生气地挣脱,往站里走,同时用手遮挡。紧接着,后边有人打她的头,踢了她一脚。在她趴倒在地的同时,也带倒了拽她的人。因为西站入口处都是台阶,地面不平,所以,踢她的人也摔倒了。

  对这个混乱的局面,天津西站派出所后来调取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却是另一番说法。

  被害人张格非称,王宇是从他负责的检票口进站的。当他要求对方出示车票时,王宇过来就给他一个嘴巴。另一被害人多勇卫说,她目击王宇用两三拳打中两个男职员。在她劝阻时,王宇突然用左手挠了一下她的脸,然后把她推倒在地,她当场昏了过去。

  对此,王宇的辩护律师李平贵称,“王宇作为一个弱女子,没有学过武术,也没有练过武功,面对四个身强力壮的检票员的围攻,竟能将高高大大的张格非打成重伤,且打倒三人、连伤二人,令人难以置信。”

  王的丈夫告诉本刊记者,他找不到妻子后,就往回跑。看见王宇躺在地上,其身后躺着一男一女。当王宇正往起爬的时候,一名男性铁路工作人员用脚踢王宇的腿、腰和臀部。

  事后,在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问话时,王宇当时反复要求民警把其他当事人也叫来对质,分清责任,但是遭到拒绝。当时,一名满口酒气的警察还对她粗口谩骂。王宇认为,民警态度生硬,偏袒铁路一方。

  由于王宇觉得头晕、恶心,警察同意她去医院检查,并要求她看完病后再回派出所。在去医院之前,王宇去了派出所的上级部门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队,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执法不公”。

  王宇的诊断结果显示,头部、腰部和胸部外伤,医生建议休息三天。从医院出来后,王的丈夫害怕被天津西站派出所的人报复,于是不敢再回派出所,与妻子租车回了北京。

  王宇在庭审中辩解,回京后,不断电话要求警方处理此事,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过两天再说吧”。

  王的丈夫告诉本刊记者,两三天之后,派出所的韩副所长曾给他打过电话,说被投诉后,单位很重视,要他们再去天津。但是,王夫妇当时无法抽空。

  2008年5月13日左右,王丈夫主动给天津西站派出所打过电话,说要过去。不过,对方说,汶川地震刚发生,他们没时间管这件小事。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宇夫妇原以为,这件事情就到此了结了。

  七个月之后,2008年12月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突然来到王宇在北京的家,要她跟他们走,说是给她解决问题。

  当时,王宇心存幻想,以为可获伤害赔偿。打了电话给丈夫后,甚至等不及丈夫回家,就上了派出所的车。

  王宇丈夫对本刊记者说,如果王宇真的把人打伤了,是不可能如此坦然无惧就跟着警察走。

  当晚,几个民警轮流和王宇通宵长谈。凌晨5时左右,让疲惫不堪的王宇签了笔录,说签了就可以去看孩子了。在该笔录中,王宇承认,当时对打人者还手,打了一耳光。

  尽管王宇认为民警存在诱供行为,笔录上的“一耳光”成为后来检察院起诉王宇的主要罪状。

  天亮后,王宇并不能回家,而是被实施刑事拘留,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王宇被实施刑事拘留之前,检票员张格非在10月14日被鉴定为“重伤”。

  鉴定是以天津西站派出所两个副所长个人的名义委托,在7月3日提出。当时,派出所尚未对王宇立案。王的丈夫告诉本刊记者,王宇之前投诉其“民警执法不公”,派出所有报复的嫌疑。

  而王宇的辩护律师李平贵则认为,天津西站派出所是非法立案、非法侦查。因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在移交天津铁路公安处的刑侦部门之前,天津西站派出所向“被害人”及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检察院作为控方证据提交法院。

  李平贵说,检察院所提供的证据,全都是在未经立案之前,由派出所人员“那些非侦查人员”非法侦查制作的,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截至目前,检方没有提供一份合法有效的有罪刑事证据。

  2009年2月,该案移交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检察院在2009年5月对王宇提起了公诉,指控王宇在强行进站的过程中,用左手击打了张格非的右脸耳根部,造成张耳聋,构成重伤。后又殴打前来劝阻的多勇卫等人,造成多的臀部受挫,构成轻微伤。

  李平贵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检方应该存疑不起诉。因为在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前,已经明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没有新证据,怎么又能起诉?

  不过,辩方的质疑并不能影响案件的进程。2009年6月2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并于同年7月首次开庭审理。

一记耳光,五次庭审

  至今,王宇已经被羁押20个月。期间,法院五次开庭,因为控辩双方对王宇的“一记耳光”的相关事实,存在严重的分歧。

  在首次庭审时,当被害人张格非进入法庭时,王宇当庭称,争执当日,并没有见过张格非。

  王宇的辩护律师李平贵告诉本刊记者,根据后来的法庭调查,和王宇发生正面冲突的另有其人,张格非是在背后踢王宇的人,所以,那个耳光并非落在张的脸上。

  那么,王宇的耳光究竟落在何处?李平贵称,最直接的办法是让天津西站提供检票口的摄影录像,因为录像是最真实、最客观、最全面、最权威的原始证据。

  不过,检察院出示了一份由天津西站出具的《证明》,称“检票口未设置摄像头”。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检票口的照片,证明摄像头确实存在,而且是新的。当日,法庭宣布休庭。

  后来,检方又向法庭提交了天津西站的领导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照片上所显示的摄像头“早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废弃”。李平贵律师告诉本刊记者,2008年5月,是奥运的前夕,管控日严,与北京相邻的天津,怎么可能让火车站的摄像头废弃?

  另外,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还为另一份关键证据而僵持不下,即天津西站派出所2008年5月4日对王宇的第一次询问的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

  辩方认为,这是事发当日最接近当事人记忆、相对客观真实的证据。但检方始终没有提供。

  除了争议耳光的真实性,控辩双方还为耳光的后果产生了分歧。

  为了证明张格非的耳聋,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曾委托天津铁路系统的鉴定机构—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证明张格非耳聋因外伤引起,构成重伤。该鉴定书被检方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庭。但是,辩方认为,该鉴定机构并不具备法定资质,其鉴定无效。

  该观点被法庭采纳,于是一审法庭又委托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该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称,张格非的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尚无法明确其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

  李平贵辩称,世界上任何一个鉴定机构都只能对某一时间段的事实,作出具有关联可能性的判断,而绝不可能作出具有关联性的准确判断。

  尤其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违反常规,在将近两年之后,对2008年5月4日这一天的事实作出与本案所谓“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具有关联性的准确判断。

  在二审法庭上,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发问,鉴定人张口结舌、无言以对。于是,审判长不顾辩护人强烈反对,强令鉴定人退出了法庭。

  在侦查期间,派出所曾让张格非做了一个照片辨认,即从十几名妇女的照片中,辨认王宇的相貌。

  后来,法庭否认了这份笔录,因为派出所在王宇的照片上做了明显的记号。

  2010年8月10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该案发回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

  此前两天的8月8日,30名律师联名致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鉴定、看押,全部由北京铁路局的员工完成。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哪有公正可言?”

  联名的30名律师,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铁路系统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

  2009年4月发生的1291次列车上乘客曹大和被捆绑致死案,绑死曹大和的列车长黄建成后来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案曾把公众对铁路司法的质疑推向高潮。15名学者、律师等即提出了对铁路司法的违宪审查建议。

  在此之前多年,均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取消铁路司法机构的议案。

  2009年7月,中央正式下发通知,要求“铁路公检法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是在此间,律师王宇受困于铁路司法。

  该案重审之际,铁路司法改制的依旧困顿,未见公开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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