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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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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新动向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9 10:04:00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新动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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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珂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要求经营者对商业秘密侵权形式有所了解。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近年来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在传统的“盗窃、利诱、欺诈、胁迫”基础上,又有新的侵权形式出现,应引起企业经营者的关注。 新动向之一:故意损毁
“故意损毁”是一种新的侵权形式,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予以损坏、毁灭的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场如战场,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固然是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不能获取或获取困难的情况下,对商业秘密实施损毁、破坏,也不失为抢占先机的一种方法。 损毁商业秘密并非常见现象,因而未引起足够关注。1996年美国《反经济间谍法》率先将损毁商业秘密列为经济间谍行为,表明损毁商业秘密的危害已日趋严重。我国实际上也存在损毁商业秘密的现象。2001年,姜海敏等5位新华旅行社员工集体跳槽到虹桥旅行社,临走时他们将新华旅行社电脑中客户资料及各类业务文件全部删除,导致新华旅行社陷入极端被动的局面。 实际上,损毁商业秘密不会导致商业秘密的彻底消灭。商业秘密一般是权利人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在商业秘密损毁的情况下,权利人经过重复劳动仍能恢复,因此损毁的危害可以弥补。但如将损毁商业秘密与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名称、域名等知识产权结合起来,则其危害就非同一般了。以申请专利为例,申请专利的条件之一是要求专利具有新颖性,即要求目前还没有同样的技术或者外观对外界公开,因此专利申请之前的技术秘密是公认的商业秘密。如果两个企业都在争取申请专利,侵权人为了抢占先机,将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予以损毁,阻滞其提出申请,按照专利申请在先原则,侵权人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 新动向之二:辅助侵权
辅助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实施不正当窃取、披露、使用和损毁商业秘密行为,仍为其提供保管、运输、邮寄、解译、分析等帮助行为,这也是法定侵权形式之外的新情况。 辅助侵权不是独立行为,即行为人不直接对商业秘密实施窃取、披露、使用或损毁,但在他人实施前述行为时提供帮助。比如,盗取竞争对手新研发的样机,通过特定渠道运送出境进行拆解。再如盗取竞争对手的数据库,委托专家破译等。这些运送人、破译专家在明知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助,使侵权人得以顺利获得商业秘密。 美国《反经济间谍法》将传送、交付、邮寄、运送商业秘密列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之所以将此类行为归为侵权,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帮助行为,他人的侵权行为不会顺利进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侵权形式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亦有所不同。对于不正当获取、不正当披露、不正当使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企业可以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高效、便捷的行政保护。但是对于故意损毁及辅助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特别说明,商业秘密受到此种侵犯,则只能依据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司法保护。因此,企业对故意损毁及辅助侵权行为的防范更要注意。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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