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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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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并购的几种方式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1 14:48:00 |
国外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并购的几种方式 在美日等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很长时间一直被禁止设立。20世纪末,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些国家解禁之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碍被解除了,但在市场准入、税制以及设立手续上还有许多不便之处。于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面,为了减少这些不便及其带来的设立成本,采取了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方式。 1.股权交换设立方式。股权交换制度的法律定义是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发新股为代价,换取特定事业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票,并使该特定事业公司成为自己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这种设立方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设立成本也比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设立的首选方式。 假设有A、B两个公司,现在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A,使B成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可以采用签订股权交换契约的形式来完成股权交换。其具体做法如下①经过A、B两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认可;②在股权交换契约中约定的股权交换日,B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自动转移给A公司,使 B公司成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③ B公司的股东则按股权交换契约中约定的交换比率,受让A公司的新股送股。 这种股权交换与股权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权利转移的强制性,在股权收购的场合,股权的转移是由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而在上述A、B公司的股权交换中,在约定的交换日,B公司股权就自动转移至A公司。另外,股权交换方式并购的代价并非现金,而是母公司新发行的股票,所以母公司往往乐于采用。 2.股权转移设立方式。股权转移是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别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股权转移的法律定义如下:股权转移是特定事业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得到股东大会确认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转移给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则以发行新股设立的方式,接受该特定事业公司为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 股权转移分为两种方式:单独股权转移和共同股权转移。单独股权转移方式的股权转移决策只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例如一家金融机构欲并购另一家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公司,可以先用股权转移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租税措施法,把该公司股权让渡给母公司。已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可以利用股权交换方式归并其他企业。共同股权转移涉及多个企业组成共同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经过当事各方的协商协议。当事公司之间必须签订保守秘密协议,再签订整合基本意向书和整合契约书,然后再签订共同股权转移基本意向书和共同股权转移契约书。 股权转移与股权交换不同的是,股权交换涉及进行交易的至少有两个以上公司,有较明显的交易性质,而如果是单独式股权转移,则只是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交易性质不明显,这样在税务处理和交易成本上都要比其他企业重组方式更为有利。所以股权转移方式在重组过程中不但没有现金流量支出,而且在手续费、税务负担上也更为低廉,是大型金融集团股权交易的重要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控股公司时,有时也采用股权转移和股权交换并用的方式。 3.三角合并设立方式。三角合并设立是非客税组织变更的方式,广泛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特别是在美国,股权交易制度中有许多对以合并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利规定,首先对少数股东的强制性排除规定,即收购公司掌握了被合并公司 90%以上股份时,可以从少数股东手中强制性收购剩余股权,另外,美国允许以第三者股权为代价与被合并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所以,美国的合并企业往往等不及收购100%股权,就以三角合并方式设立控股公司。 三角合并设立又分为以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为续存公司的“正三角合并”和以被收购公司子公司为续存公司的“逆三角合并”两种类型。根据欧美日等国银行控股公司“三角合并设立”的案例和规则,“三角合并’的过程可以概括为①既存银行以100%子公司形式设立银行控股公司,②该银行控股公司再以100%子公司形式设立续存的金融机构,③续存金融机构与即将消亡的金融机构(既存银行)进行吸收合并,④合并后股东的股票以实物投资的形式交付给银行控股公司,⑤在合并中消亡银行的股东接受银行控股公司的新股比例送配,成为该银行控股公司的股东。 “三角合并设立”的关键在于允许以股票作为“实物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既存金融机构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最终消亡了,但其资产负债等被续存的金融机构继承,消亡金融机构的股东则继续拥有续存金融机构的股票。这样,就在股东和营业没有实质性变化和损失的情况下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合并和业务整合。 4.脱壳设立方式。该方式是在不能实现100%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企业通过被收购企业设立子公司,并把被收购企业的营业全部让渡给该子公司后,再与被并购公司进行合并的一种迂回式的合并方式。由于这种合并方式使被收购的公司像脱壳一样被吸收合并,所以被称作“脱壳设立”方式。 在欧美等国家,通过自发的交易行为要达到收购100%股权的目标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美国诞生了强制排除少数股东的股权收购制度。由于这种股权收购制度的保证,美国银行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也乐于采用“脱壳设立”等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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