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户为什么失去了优先购买权? 2007年4月22日12:21合肥晚报 案情 巢湖市人周小兵有一套属于个人所有的东方商城的门面房,自2001年1月起,周小兵将该房租赁给本市瑶海区某社区陈女士使用,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于2005年7月31日到期,此后陈女士一直使用该门面房从事建材批发经营业务。2005年4月也就是在该门面房租赁期内,周小兵将此房出售给了另一朋友王小莉,并于2005年8月17日办理了房地产权人过户手续。当承租户陈女士得知房东周小兵将门面房已经出售的事实,立即与周小兵交涉,以“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愿意以售房的同样价格将门面房买下。面对承租户的要求,因此房已经买卖成交,周小兵无法再行买卖该房。陈女士于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于2005年7月向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周小兵与王小莉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小兵与王小莉于2005年4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陈女士一直继续在该门面房从事经营。与此同时,买主王小莉见租赁双方矛盾突出,加之法院已作出买卖关系无效的判决,于2005年12月将该房房产证照退回周小兵并索回了全部购房款。由于房屋买卖没有成交,2005年7月房屋租赁到期后,周小兵不愿继续租赁该门面房,要求陈女士搬出,但陈女士迟迟不愿搬出,故周小兵起诉到瑶海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女士立即搬出该门面房。 判决 1.陈女士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该门面房返还给周小兵。2.陈女士给付周小兵所拖欠房屋租赁费4800元。 点评 瑶海区法院作出的两个一审民事判决是正确的。一是周小兵与王小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侵犯了陈女士对已租赁门面房的优先购买权,已被法院判决其买卖关系无效,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当法院判决其买卖关系无效后,王小莉已经向周小兵交出房产证照,并索回了全部购房款。此后,虽然周小兵没有到房屋产权部门重新办理过户手续,但根据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周小兵仍是该门面房的合法权利人。三是陈女士租赁周小兵的门面房已经到期,而周小兵不愿继续租赁给陈女士经营使用,合理合法。陈女士在没有得到周小兵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占用该房经营,属于民事侵权。 所以,本案因先前的房屋买卖已被法院判决无效,房屋所有权恢复到原状态的情况下,陈女士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对抗周小兵的门面房所有权的行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作出返还房屋、支付所欠的房屋使用费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马兴忠·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