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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新公司法带来律师新业务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26 17:45:00

新公司法带来律师新业务

  

      一、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
      1、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代理股东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股东直诉制度方面,代理股东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公司僵局”制度方面,代理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在股东退股制度方面,代理股东提起强制收购股份请求权之诉。
      (新公司法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在公司转投资制度方面,代理股东对违法的转投资行为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违反法定程序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代理股东提起查帐之诉。
      (新公司法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在公司议事制度方面,代理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表决决议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
      1、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代理债权人追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一人公司”制度方面:代理债权人追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评估、验资、验证制度方面,代理债权人追究中介部门的过错责任。
      (新公司法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公司清算制度方面,代理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新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
      1、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代理公司追究股东滥用权利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方面,代理公司追究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护公司高级管理层合法权益方面代理业务
      针对公司中小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直接诉讼等,代理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应诉,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及抗辩。
      五、在保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代理业务
      1、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代理股东签订集体合同。
      (新公司法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在公司清算制度方面,代理公司职工主张补偿金优先受偿。
      (新公司法18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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