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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1 16:38:00 |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分 类】 司法行政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0年07月02日 【实施时间】 2010年07月02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2010〕20号 2010年7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资能力。
(一)已设立多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现有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清理规范后,进行有效整合。将投融资平台改造成为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性公司,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上市公司。
(二)指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构建“借、用、管、还”相匹配、“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联合监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本级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资平台政府专项偿债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将收储土地转换为资本。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平台完成投融资任务;完成投融资平台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向资本的转换,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完善对各平台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行为的监测和指导;加强信用建设,对项目的储备、项目招投标中的信用评定进行监管。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认定制度。地方投融资平台由省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各级投融资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分别报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和上报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资金成本;
(四)负责融资债务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下,资本金放大倍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投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均由投融资平台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平台根据本地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报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各投融资平台编报的投融资计划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给各有关投融资平台,同时抄报上一级联席办和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安排建设资金。需地方政府配套或协助的国家项目,视情况可随时增列计划。
第十九条 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其投融资计划,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 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融资参考标准:
(一)前3年本地人均GDP达到13万元及以上;
(二)前3年本地GDP平均增长率达到12%及以上;
(三)前3年全部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
(四)前3年年均可支配财力达到2亿元及以上;
(五)债务负担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GDP,不超过10%;
(六)偿债率,即政府年度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不超过15%;
(七)债务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00%。
具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标准:一是具有地方经济产业集群、集散地以及经济发展潜力较大;二是地方政府信用程度高、贷款额度小且贷款期限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根据政府确定的投融资项目,制定融资方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 优化融资结构,对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降低政府投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比例;对存量资金,鼓励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
第二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时,直接对应项目,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对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严禁发放资本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贷后监测分析机制。人民银行按照授信额度对平台贷款银行按月统计和发布融资平台有关信息。银监部门要密切关注信贷风险敞口,加强对平台贷款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注入、国有土地、矿山作价注资、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资信等级。
第二十六条 严格担保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方式、内容经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后,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
政府投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采取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项目单位,组织各项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下达建设项目预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
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工程变更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审批,同意后实施变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全部建成后,本地项目主管部门、投融资平台全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投融资平台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政专项投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财政投入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资金使用计划内建立月度用款申请制度。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工作进度,申请本月度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投融资平台进行审核,并按照审定意见办理拨款手续。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月末的资金余额纳入下一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比例控制: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七章 偿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投融资平台承担有限责任,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偿还来源为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成立债务监管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坚持融资和偿债一口进、一口出,主要负责政府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责任追究等。
第三十九条 每一还本付息日,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还款资金及时划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贷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的资本金投入。偿债资金的来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收入、城建税部分收入、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资产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其他可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收入等。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中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归属于专项资金来源的各项收入,按进度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划入设立的资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偿债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本地联席会议根据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及融资条件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平台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制度,定期对账,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逐月统计项目资金明细支付情况,报送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和工程招投标标底的审定,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委派主办会计,具体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核算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本地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审计任务。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的建设资金支付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未完成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单位,要查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向本地联席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五十一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减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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