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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石家庄的拆迁政策问答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9/6 10:41:50

近几年,石家庄市的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拆迁量也有了较大的增长。建设城市离不开拆迁,但拆迁又被比喻为当今“天下第一难事”。难在何处?难在拆迁工作推进难、拆迁居民安置难、在拆迁矛盾的博弈中寻求工作的最佳平衡点难……因此在拆迁过程出现了不少纠纷。事实上,出现拆迁难的原因,很多是由于不少人对国家有关拆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够,从而导致在拆迁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不厌其烦的讲解相关知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此次把涉及城市拆迁的政策法规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刊发,希望能对您更多的了解拆迁知识有所帮助。

被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在拆迁过程中,被迁居民的主要权利有:1、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权利。2、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3、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4、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5、申请裁决的权利。6、对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被迁居民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还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时间性,因此,被迁居民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途径和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怎么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即产生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以拆迁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应当服从拆迁管理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同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也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拆迁补偿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但是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对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不让估价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拒不协助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在拆迁工作开始后,首先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货币补偿的金额,如果不评估,将影响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由于被拆迁房屋及其权属凭证由被拆迁人控制和掌握,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拆迁人拒不协助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评估,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资料和外围查勘进行评估,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如因被拆迁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拆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的金额,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但有的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于2003年12月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如果是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如果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如果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并且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在拆迁过程中,有的沿街住宅房屋当作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拆迁时是否可按拆除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由此可知,是否商业用房要首先看其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没有标明房屋性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性质又不能协商一致,则申请规划局来确认其性质。如果原来是住宅,而后来开了门脸儿,则其性质仍是住宅,不能定为商业用房。因为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权在规划局和房管局,就算门脸儿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了营业资格,但这一资格的取得不以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为前提。当然,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方法,对拆迁这类房屋造成住户的经济损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对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金额怎样计算?

    对于公有住房的租赁户,拆迁时,要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补偿的办法和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大一样,以石家庄市为例,拆迁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房屋承租人它处房屋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拆迁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拆迁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否允许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在城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强制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强制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居住的房屋腾空,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所有的财物强制迁离其原住所,将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但总有个别被拆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拒绝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使拆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了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为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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