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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拆迁手册100问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4/4 16:59:51

拆迁手册100问
 
 
为更好地执行和落实东莞“三旧”改造政策,保障拆迁安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完成“三旧”改造地产开发任务。本着培养人才、不断学习、推进工作的精神,现制定《拆迁手册》100问,供大家培训学习使用。
 
1、 什么是拆迁人、被拆迁人?
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即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指农村企业承包人)并不是被拆迁人,除非被拆迁人同意的,拆迁人不可以抛开被拆迁人而与承租人或承包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设定的?
答: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的主要权利:(1)依据批准的拆迁范围,可以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有权利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的拆迁协议;(2)对于拆迁中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周转过渡等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1)在拆迁过程中,要向被拆迁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时间内实施拆迁;(2)依法对于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对于需要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依据国家的规定及拆迁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费用;(4)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设定的?
答:被拆迁人的主要权利:(1)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权选择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2)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1)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自觉履行拆迁协议的约定,并在过渡期满之后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2)自觉履行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3)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拆迁的方式有几种?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本上规定了由被拆迁人自愿搬家交出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内容几种方式。
 
5、为什么要进行房屋拆迁?
答:房屋拆迁是根据城市规划和拆迁计划,对历史形成的“散、乱、低、矮”旧区域逐步推进改造,使城市发展空间得到拓展、功能得到完善、城市品位得到提升,最终达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目的。
 
6、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答: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有时,为了国家建设,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或为了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计划需要对一些房屋进行拆除,对于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或安置,这就是房屋拆迁。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必须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
 
7、拆迁主要涉及哪些人群?
答:拆迁涉及的对象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8、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至拆除房屋结束之日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中公布的搬迁起止时间。
拆迁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拆迁范围内房屋交由拆迁人以后,搬迁周转至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
 
9、拆迁工作的实施流程是怎样的?
答: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授权后实施房屋拆迁简单工作流程如下:
  (1)开展拆迁政策咨询,作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红线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根据情况可写“拆”字。
  (2)被拆迁人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土地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办理拆迁登记手续。
  (3)若需要评估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选出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4)被拆迁人将被拆房屋腾退,并将旧房钥匙交于拆迁人,领取选房凭证。
  (5)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实施旧房拆除工作。

10、最新的拆迁法律是哪一部?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现在最新的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开始施行。

11、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理由是什么?
答:不得进行:(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上述规定的主要原因:
一是如果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允许被拆迁人临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就会增中货币补偿的金额或产权调换的面积,增加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成本。被拆迁人这种获利是钻了拆迁政策的空子,是不当获利,拆迁人增加的补偿成本是不合理负担。
二是房屋的用途对补偿价格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房屋和土地用途与补偿费用的高低有密切关系。因此,为了防止被拆迁人临时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增加拆迁补偿安置费,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是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增加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增加了拆迁工作的环节和难度。既然已经确定了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很快将被拆除,无论是对房屋所有人,还是对房屋承租人或拆迁人,不增加新的房屋租赁都是合适的,可以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
 
12、拆迁公告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1) 拆迁许可文号。(2)拆迁人。(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
搬迁期限。

13、什么情况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答: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目的是鼓励“三旧改造”得到积极的执行。

14、拆迁中有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范围有限制吗?
    答: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        
失”的,属于应补偿的内容之一。其赔偿范围是受到限制的,非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不属于补偿范围;鉴于城市拆迁具有公益性、公共建设性,间接损失、商业机会、预期商业
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无形损失通常是不予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只对商业用房适用,不适用于住宅用房。

15、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补助?
    答:对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协议约定
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的,则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对承租人适当补偿。

16、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有效吗?
    答: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被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

17、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答: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核发房产证标明的依据相关建房审
批手续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18、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若上述程序完结后,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将补偿款提存后,可以拆迁。以后待所有权人得到确认后,再将提存的补偿款支付给所有权人。

19、拆迁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0、拆迁中由哪个部门主管拆迁工作?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体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吗?
 答:可以委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3、被拆迁人不参加调查询问、答辩,是否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答:被拆迁人不参加调查询问、未经许可退出调查询问、答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若是诉讼中缺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4、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由谁提供?举证责任通常如何分配?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5、拆迁中经政府部门依新条例作出“补偿决定”或是法院判决后,是否还可以签订《拆迁协议》?
    答:双方仍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6、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答: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
进入第二审程序的除外。

27、哪些情况可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三旧改造”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新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三旧改造”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依法决定后,可以实施拆迁。

28、进行“三旧改造”地产开发建设在规划问题上,《新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答:《新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9、“三旧改造”拆迁前,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新条例》有什么要求?
答:《新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0、当前“三旧改造”房屋拆迁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1、“三旧改造”中是否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补偿费用有何要求?
答:《新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2、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33: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或拆迁被拆迁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人明确后再予以补偿安置。
 
34:拆迁中是否存在越拖到最后签约,得到的补偿就越多的现象?
答:拆迁主管部门针对每个拆迁地块的实际情况,制订奖励办法,以鼓励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如被拆迁人超过期限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不予奖励,所以越到最后签约,得到的奖励越少。而且最终法院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35、拆迁户在与拆迁人发生矛盾时,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拆迁方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的如何处置?
答: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房屋权属明确后再给予补偿安置。
 
37、什么是货币补偿?
    答:货币补偿是指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经评估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资金,可以在市场上选购到适合自己的住房。
 
38、什么是房屋产权调换?
    答: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成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通常在被拆迁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特点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产权调换尽管以实物形式体现,实质上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
 
39、房屋征收决定要公告吗?对征收决定不服有什么救济方式?
答:应当公告;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协议一般还应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但是,并非所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载明。具体载明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的方式不同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应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应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1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分析: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实物是其中具体的部分,如建筑物的结构、装修、外观、质量、功能和土地的形状等。权益是其中无形的部分,如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等。对房地产而言,其实物和权益在价值决定中都很重要。如一幢房屋,其价值既受建筑结构、装修的影响,又受产权状况的影响,该房屋的产权是完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价值就有很大的差异,所有两宗实物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权益不同,其价值可能有所不同;反之,两宗权益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实物状况不同,其价值也可能有所不同。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学校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由于房地产的位置不可移动性,区位对房地产价值的决定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两宗实物和权益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区位不同,其价值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42、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为什么要先办理证据保全?
    答: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因此无法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按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备查用。
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须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是要求对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的性质、成新的程度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摄像。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3、住宅、非住宅如何确定?由何部门界定?
    答:首先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房屋用途来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的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44、“三旧改造”中拆迁房屋的调查情况要向被拆迁人公布吗?
答:应当公布。《新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5、不当增加补偿费的情况是否应给予补偿?对此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不予补偿,可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或证件,暂停办证期在1年以内。
《新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6、拆迁房屋时应当补偿的费用有哪些?
答:《新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7、若被拆迁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享有什么权利?
答:其享有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权利。《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8、《新条例》对评估是如何规定的?对评估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9、《新条例》对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0、搬迁中临时安置时有什么要求?
答:《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51、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时有补偿吗?
答:不予补偿。《新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2、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1)拆迁方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2)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准许拆迁的决定。
(3)拆迁决定(或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居民和有关单位发送拆迁通知并公告。
(4)入场拆迁前先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召开社区居民拆迁动员大会,作好三旧改造宣传、解释工作。 
(5)拆迁方组织拆迁人员入户丈量调查、洽谈、评估等。
(6)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7)拆迁当事人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报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3、补偿协议由谁与被拆迁人签订?订立后不履行协议的怎么办?
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具有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最后执行司法判决。
 
54、补偿安置方式通常有哪几种?
答: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55、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
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6、遇上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发生在签约阶段,应该如何处理?
答:《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7、《新条例》对搬迁规定了什么原则?
答: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58、《新条例》对搬迁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答:《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9、旧城改造拆迁时,门面房是否可要求实行产权调换?
答: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法,因此旧城改造时只要有条件的都应提供合理的门面房用于置换被拆迁门面房。但在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工程、规划设计限制等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时,由于工程特殊性,无法提供门面房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60、被拆迁人能否要求用宅基地进行安置?
答:根据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或者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前已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如被拆迁人要求置换宅基地的,有条件的可以置换宅基地,但我市城区随着规划的调整、建设的加快,有限的土地资源已不可能再用划宅基地方式来安置居民,只有通过建设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61、裁决时被拆迁人不配合,无法作出询问笔录和调解笔录,也不参加听证,裁决机关怎么办?
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是裁决机关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这种职责的履行和完成,不因被拆迁人的不配合或者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停滞,房屋征收部门或法院仍可依法缺席裁决。而且,作为裁决一方的当事人的被拆迁人,表面上是不参加听证、不进行调解或者不配合询问,实质上是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后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对其放弃这些权利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也要阐述说明。
 
62、送达判决、补偿决定时找不到被拆迁人怎么办?
答:原则上采用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方式。只有直接送达难以实现时才可考虑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63、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政策规定?
答: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临时建筑是指经过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按其拆迁时建筑材料的成本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或批准时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64、现在根据新法谁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只有法院才可以强拆,新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制度。根据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一,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补救;
其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证据可查。《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其三,强制拆迁要履行合法程序。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公告,指定拆除期限,通知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搬迁,派人将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拆迁人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不影响法院执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拆迁人承担。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最后对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65、拆迁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拒绝搬迁的怎么办?
答: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补偿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不履行、拒绝搬迁,可以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66、强制执行申请书会附上补偿款的银行账号吗?
答:会附上。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67、《新条例》生效后,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利强制拆迁?
答: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无权强制拆迁,但可以进行非强制拆除;对于不搬迁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新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制度。根据《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不按约定的期限搬迁的,怎么处理?
答:可以进行温馨提示、多作宣传解释工作,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约定。若不履行的,经劝告仍不搬迁的,拆迁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按约定搬迁,若判决后仍不履行判决内容,拆迁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69、建设单位能作为搬迁活动的主体吗?
答:《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只能由依法组建的房屋征收部门来主导整个搬迁活动或是最终由法院强制搬迁,不能以建设单位作为搬迁活动的独立主体。”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街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搬迁完成后,在将土地交付建设单位依法建设。
 
70、可以采取停电、停水、堵路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吗?
答:《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71、我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但是一直用于营业。拆迁中能否作为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答: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实际用于营业,可在交验拆迁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若没有改建批文的,只能按住宅用途房屋进行补偿。
 
72、是否只能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做出的分类评估价格是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谈判的基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评估价格只是最低的一个限度,并不影响双方最终协商约定。
 
73、未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未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怎么办?
答:《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安置房屋的质量严重影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我有权拒绝接受吗?
答:你有权拒绝接受。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75、分户补偿情况要公布吗?
答:《新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结果公开原则”的体现。
 
76、现在拆迁中主要适用的评估法律是哪一部?
答: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法于2011年6月3日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而来。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7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8、我是拆迁范围的住户能否要求不拆迁?
答:拆迁方经批准,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三旧改造,因此范围内的房屋必须依法拆除,但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进行协商,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
 
79、我是营业房的承租人,租期未到,拆迁中能得到什么补偿?
答:对于营业房的承租人,如果租期未到,说明承租人与产权人的租赁关系合法存续。因此,首先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产权人对承租人进行协商安置。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若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80、同一个项目可以由几家评估机构评估吗?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81、我是残疾人,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82、我是华侨,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拆迁归侨、侨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就近安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楼房层次和朝向的照顾。
 
83、房屋征收中一般由谁作为委托人聘请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合同由谁与谁签订?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84、评估机构可以转让受托的业务吗?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85、若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86、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间点以何时为准?
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87、什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
答: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88、装饰装修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可能通过评估确定吗?
答: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89、评估价以什么为货币单位?评估报告分为哪两种?
答: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可分类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90、对评估结果不服的,申请复核应当在多少天内申请?若对复核不服的,申请鉴定又应当在多少天内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时间最长是多少天内必须作出?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9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以何种方式确定?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92、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什么意思?
答: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93、拆迁中产生的评估费、专家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法律规定是如何分配的?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94、“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中,能否采用拆迁民房置换宅基地,拆迁工业用地置换工业用地的补偿方式?
答:不能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三旧”改造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如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
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其他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只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
 
95、“三旧”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拆迁补偿的面积应如何核定?
答: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应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下列原则核定:
(1)已依法办理用地、报建、房产登记的房屋,其用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准,房产以报建批准文件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2)经市(镇、街)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审批文件批准的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3)未经市(镇、街)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由房屋权利人向街镇“三旧”办申请对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安置的面积根据确权的面积确定。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以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面积为准。
 
96、什么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答:在过度期间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与被拆迁房屋原实际使用面积相近。
 
97、“三旧”改造中拆迁不同用途房屋时,补偿安置的方式是不是也不相同?
答:“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置换;(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
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其他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只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
 
98、由于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民房拆迁,短期内难以全面统一村民意见,加上部分村民认为现时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造成拆迁成本大,改造推进困难。如何有效解决拆迁问题?
答:根据《东莞“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限期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根据改造项目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
 
99、政府主导项目拆迁工作是否可以由中标单位实施?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街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00、政府主导项目的补偿款能否分期支付?
答: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深圳市志威投资有限公司
                                                                      法务部:陈鑫
                                                                      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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