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又将美反补贴调查诉至WTO
- 来源: 商报网-国际商报 文章作者:滕飞
国际商报报道 继2008年将美对华标准钢管等4起反补贴调查中的错误做法诉至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商务部5月25日再次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指责美国在过去5年中对华进行的22项反补贴调查存在错误做法。
据了解,此次诉讼案囊括从2007年至今的22项美对华反补贴案,涉及油井管、无缝钢管、铜版纸、钢制轮毂和镀锌钢丝等22类产品,累计涉案金额72.86亿美元。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也包含其中。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5月25日就此发表谈话时指出,美方在对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在公共机构、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计算、“可获得事实”的适用以及所谓“认定中国出口限制措施构成补贴”等方面存在诸多与世贸规则不符之处。他表示,美国的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在中方正式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后,美方应该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磋商,双方在30日内进行磋商,磋商期理论上为60日。如果美方不同意磋商、不进行磋商或磋商无果,中国将有权要求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经过比较深入严密的专业分析,我们认为这22起案件一定存在问题,所以我们对挑战成功还是有信心的。”中国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说。
中国反对滥用规则
可查数据显示,在过去的5年多时间里,美国共针对中国发起近30起“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08年,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要求就美国商务部针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4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进行调查。2011年3月11日,WTO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做法违规。
而中方在继续跟踪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时发现,美国在其他22项调查中也存在同样的违规做法,公共机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不论国有股份占多少,只要中国企业沾有‘国有’的概念,一律被美国认为是公共机构,被视为准政府机构对待,所以企业正常的买卖和交易都被认为与补贴相关,这对中国国有企业来说是不公正的。”李成钢说。
此外,美国还在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计算、“可获得事实”的适用以及所谓“认定中国出口限制措施构成补贴”等方面存在诸多与世贸规则不符之处。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商务部曾经在双边和多边场合提出交涉,希望美方主动修正错误做法,但美方始终未采取任何行动。为此,中国行使作为WTO成员的权利,把这22个案子一次性“打包”告到WTO。
沈丹阳指出,美方继续沿用之前已被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否定的错误做法,中方此举是坚定行使WTO成员权利、坚决维护国内产业合法利益一系列行动的延续。“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反对美方发起反补贴调查,我们反对的是WTO成员滥用规则。”李成钢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违反世贸规则的做法也引起了其他WTO成员的反对。4月12日,由于不满美国对印度产钢管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印度也正式向WTO投诉美国的做法。
时间选择无特殊考虑
李成钢表示,考虑到法律基础上的可行性,中方在此案中并没有将美方反补贴的所有违规问题都穷尽列出,但不排除未来继续挑战美国反补贴调查中其他问题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初步分析,中方已发现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也存在问题。中方将适时对美采取措施,但前提是要夯实法律分析的基础,确保“自信而去,满意而归”。
李成钢说,中国选择近期向WTO起诉美方没有时间上的特殊考虑。他表示,由于诉诸WTO前的技术准备工作非常浩繁,中方法律团队需要研究和准备这22起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因此准备周期比较长。
不过他同时表示,中方在准备过程中也关注了一些目前正在进展中的案件,包括涉案金额和产业影响都很大的美对华光伏产品的“双反”案。“我们当然也希望能通过这种渠道更快地表达我们的诉求。”李成钢说。
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决定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2.90%~4.73%的反补贴税;5月17日又初裁决定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31.14%~249.96%的反倾销税率。这是中国清洁能源产品在国外遭受的第一起贸易救济调查。
“如果中方此次诉讼胜了,美国应按WTO的裁决调整其做法。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规则调整,我们会继续告。如果美国坚持不改,多边规则还赋予WTO成员报复权,这是规则赋予的利益平衡。”李成钢强调。
沈丹阳指出,中方同时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在涉案产品调查中并未充分履行评估并避免可能出现的双重救济的责任,违反了美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义务。中方也注意到,2012年3月,美国通过H.R.4105号法案对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相关章节进行了修订。中方正在对美国通过的法案以及相关做法进行评估,并保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采取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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