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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原创】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审查
作者:民事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29 10:33:30

事故认定书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另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

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即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简易事故认定书由一名警察签字盖章,由事故当事人签字摁手印,加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章。

普通程序事故认定书。

1.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而且是两名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代理一个案件,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工地上,原告提交了一份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认定书,该民警并无处理交通事故的资格。

2.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专用章。

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3、提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复核,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因“证据”)

另外,提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包括复核时间、复核机关,复核的终止。事故认定书的最下面有描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复核不受理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终止: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注: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扣车时间
 
因收集证据需要,而非为赔偿需要可以扣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放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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