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强险不予理赔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1/26 11:58:15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药费超过1万元部分,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偿

编辑同志: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李某花费医药费8万元,无其他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对于能否突破其中的医药费限额部分,对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予以全部赔偿,我们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黄涛同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确立了分项限额制度。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所占比例密切相关,与保险费直接联系,不能随意打破。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只要全部赔偿不超过12万元,就应予全部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适用相关规定,不能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

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黄涛

规定,在各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能超出。

根据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李某虽然因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用8万元,但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1万元。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第二种意见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外资垄断高端酒店格局将终结
下一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 细 则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石家庄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
· 2014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
· 十类交通事故纠纷最高院最新裁判规...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情形汇总
· 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主张?
· 交通事故后车辆减损价值如何赔偿?
·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如何确定?
·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车辆 车主交强险...
·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商业保险代位赔...
· 【推荐】交通事故案件中商业险中的...
· 出借未续保交强险车辆车主承担连带...
· 【推荐】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
· 机动车学员考试中受伤的责任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超过交强险限额...
· 出租车司机被害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
· 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主张?
· 怎样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 醉酒人命丧高速路,高速路管理方被...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