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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问答:即使签收,不予结算,又当如何,何法可据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21 17:02:58

即使签收,不予结算,又当如何,何法可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须提示,示范文本中第33条竣工结算,共有6个条款,但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故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主动约定相关内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部分狡黠智慧之士,手段更高明,不用鬼道,倒用阳谋。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或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此等种种措施,光明正大地规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6条中时间限制,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文件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间为:20天至60天,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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