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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的艺术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4/10/14 15:57:30 |
在这个 世界上,没有什么比说服人更难的事。而律师却是以说服法官为业的人,可想而知这个职业所面临的挑战。麦克米兰是英国著名律师,其在《关于辩护艺术》一文中,以其丰富的法庭辩护经验将辩护这门艺术表达的深入浅出,栩栩如生。作者的以下观点,我认为对中国律师仍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1、辩护艺术就是说服的艺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2、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法律原则;如果你已经为法官提供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适合于他的口味;
3、辩护完全是个心理学问题。对于律师来说,不仅要了解案子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这对律师的工作是大有益处的;
4、对律师来说,一个由法官发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比律师自己向法庭提出的解决办法具有大得多的价值;
5、任何优秀的律师在他进行阐述时必定是有条理的;
6、不要忽略了在准备案子时的那些机械性的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有条理地组织文件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人们对它的一般认识。法官会倾向于把有条理的东西作为合理之物接受下来;
7、应当清晰地和准确地引证法律原则。应当用单独一页纸列出你打算援引的判例和法规;
8、幽默确实是辩护律师的资质中最有价值的要素之一;
9、在辩护时,应当把有显著特征并基于事实的论点放在最前面,然的是关于法律的论点,最后,是一般的综合考虑;
10、如果一个律师打算为其当事人做好工作,冷静与平和是他最好的武器。
正文: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辩护艺术就是为了促成已方欲获得的判决而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向法庭阐述案子的方法。我倾向于简单地把它叫作“说服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有人认为这个定义既过于广泛,又过于狭窄,也有人批评说,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而这种含义一定会招致道德上的非议;或许这样的批评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即使基于道德方面的理由而有各种保留,就我现在要谈的题目来说,我们可以接受一位古希腊人的论断:“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如果要我来选择法庭的第一法则:那就是—永远牢记,法官总是在为判决而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法律原则。
记得一位法官朋友曾经和我谈起过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兴致勃勃地走进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初级律师的祝贺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转良好。但是,法官说了:“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的时候,发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那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他细一分析,那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官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材料的倒常常是这样一种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各种各样的礼仪与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达到有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我总是习惯于想象出这样一幅景象: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判决。此时,那些在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地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将会如何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将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正是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适合于他的口味;若是你的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官倒越是愿意采用你的材料。
归根到底,辩护的问题完全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在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不过都是一个人的头脑对另一个人的头脑的影响。当法官穿上法袍时,他并没有因此而被夺去了人性。虽然法官宣誓要毫无偏见和毫无畏惧地对所有的人执行正义,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为法律殿堂的标志)决不意味着法官的头脑已经变成了一部只会判决的机器,其实法官头脑的运转与其他人的头脑一样。因此,对于律师来说,不仅要了解案子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这对律师的工作是大有益处的。
不过,当我说到法官的头脑要服从普遍的心理学法则时,我所指的并不仅仅是法官的偏好或者先入之见,而是一些更具普遍性的东西。对那些承认自己陷入困境的人进行帮助,这种倾向是所有有理智的头脑所具有的最为显著的甚至是最值得赞誉的本能,我把它叫做求援本能。在有些时候,你值得去求助一下这种本能。当你知道你的案子在事实或者判例方面面对着严重困难的时候,不要逃避它。你要特别强调使你陷入困境的那些证据,毫无退缩地援引对你不利的那些判例,并且指出它们给你造成的困难。你将会毫无例外地发现法官的第一本能就是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帮助你:或是指出那个证据对你方所造成的不利的程度并不象你想象的那么大,或者声称不应一成不变地照搬那个判例。法庭会由于你不讳言自己的不利之处而倾向于你,或者被这样一种职责—被人求助去解决或者缓解某个困难—所吸引而帮助你。对律师来说,一个由法官发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比律师自己向法庭提出的解决办法具有大得多的价值,因为法庭会自然地坚持它自己的发现,如果你的对手敢于对这种解决办法提出挑战,那他将发现他的对手不再是你,而是法庭,这对于他来说是多么严重的一件事啊!此外,还有一个理由可以支持我所推荐的方法,这就是与其让将会不利于你的东西自己出现,倒不如你自己先将它说出来,这种抢先说出自己弱点的方法不失为一种合理的策略和良好的战术。但是,然这里需要附加一句忠告:这种故意暴露已方不利之处的做法,并不是在所有的条件下都可以使用的,对它的运用也并非总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过于强调自己一方的不利之处并非总是合理的策略,有时会弄假成真,使法官确认事情就是象你说的那样,从而应当判你败诉。
有一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任何优秀的律师在他进行阐述时必定是有条理的。以下是一个普遍为人所知的事实:只要对这案子进行了技艺高超的陈述,也就几乎无需对此再进行辩论了。我曾经听一位辩护艺术大师说过,他从不辩论一个案子,而仅仅是在陈述一个案子。这位大师对案子的陈述安排得如此有条理和如此机敏,以至他希望从中得出的结论会必然出现。“我不是在和你争论,我只是在告诉你。”—这句话包含着极深刻的含意。在这一方面,我要大胆地向那些雄心成为杰出律师的人进一言:不要忽略了在准备案子时的那些机械性的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有条理地组织文件的重要性远远地超出了人们对它的一般认识。当我们需要一页文件时,发现它不见了,我们当然会感觉到不便与烦躁,同样,如果一个法官发现送交给他的文件与律师手头上的文件页码不符或者顺序有误,他也不可避免地要感到恼怒。若是法庭上发生此类情况,论证的连续性就会因此而被打断,法官会大光其火,发言的良好效果可能会因此而不可挽回地损失了大半。其实,只要预先仔细考虑一下并对文件加以调理,就足以避免上述这一切。我可以给你们举一个例证来说明我上述的观点。记得有一次我不得不向法庭解释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的长期历史演变。这种解释必须要涉及到与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全部法规有关的参考资料和一大堆兰皮书以及政府报告。我深知,如果不能预先为安排所有这些材料而设计出某种统一的体系,将会发生些什么:在法庭活动的每一个时刻,法庭的所有成员都会发现彼此所执的不是同一个文件,法庭的一半时间要用来寻找短缺的页码,还没等我干些什么,已经使法庭处于普遍的混乱状态。于是,我告诉我的老师从皇家印刷厂索取了要参考的全套法令,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好页码。然后,对兰皮书与政府报告也照此办理,并且把装订好的三种文件册分别包上不同颜色的封面。此后,再按照这套体系准备我的发言。结果,当我在法庭上提到某些参考资料时,我只需说见红色卷中多少多少页、兰色卷中多少多少页即可。这样,初次开庭时,从来没有因为要在一大堆无秩序的文件中进行无谓的寻找而把法官的头脑从案子的主线上引开,发言进行得非常顺利,你可以说,这一切是非常简单的,但却不能说它们是毫无价值的。请相信我,它们都具有真正的重要性。对那些显然是琐碎的细节予以注意,这对案子的命运会具有超乎人们想象的重大影响。有些东西被我称之为诉讼的机械装置,当这些东西顺利而良好地运行的时候,它们不可避免地要给法官的头脑留下印象。法官会倾向于把有条理的东西作为合理之物而接受下来,即使法官的头脑也不免被较少阻力的道路所吸引。实话说,在我的法庭生活经历中,我所见过的由于文件无条理而造成的法庭上的麻烦要比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都多。因此,我反对把诉讼文件的有序性与易寻性作为不值得律师注意的琐碎之事去对待。
我同样强调,应当清晰地和准确地引证法律规则。应当用单独一页纸出你打算援引的判例和法规,当你打算在法庭上缓引法规的时候,应当沉稳地和不慌不忙地宣读它们的名称,并且指出每人判例的年号、卷号和页码,让法官有时间把它们记下来。我不止一次地见到,由于不能遵守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则,而引起了多少烦恼和浪费了多少时间。
我怀疑是否有人成功地为幽默下过定义,但是当所有的人听到幽默时,都会知道这就是幽默。幽默确实是辩护律师的资质中最有价值的要素之一。幽默具有难以捉摸并且几乎难以估量的心理影响力—我甚至说过它具有生理上的影响力。以下情况并不是罕见的,有时法庭处于严重的对抗中,此时法庭气氛变得越来越紧张,一触即发,法官与律师的神经都绷得紧紧的,突然,某人于此时插入一句诙谐的戏谑之语,局面于是大变。幽默作为缓解剂是攻无不克的。“忍俊不禁”这一成语的含义是相当正确的。真正的幽默是无法抵抗的,—无论我们多么严肃,笑都会喷发而出,于此时,越是想严肃就越是忍俊不禁。法庭上的打趣话常常因其水平较低而受到嘲笑,这是因为律师用打趣来打破法庭论证的单调,或者法官为活跃气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确实低质量的法庭幽默是平淡无奇的,并且大多数的法庭幽默具有很强的职业味,一旦脱离了律师业务,其中的趣味便消失殆尽。不过,我认为那些出现在关键时刻的真正机智的巧言与真正幽默的妙语可以挽狂澜于既倒,可以使处于险境的案子获得更佳的考虑。一旦最为严重的法庭对抗气氛以某种方式被松懈到了真正轻快的程度,它们就再也不会恢复那种冷战的局面。如此,一个人在自己的法庭箭袋中装几支幽默的无刺之箭,并且能够审时而发,那确实是一件很不错的事情。
无论如何,必须避免人为的过分举动。有过这样一个例子,一名叫格里康的律师为了打动陪审团而硬造了一个痛哭流涕的孩子作为他的证人。不幸的是,由于这种戏剧性的举动获得了成功,这个孩子被冲昏了头脑,当他被问到为什么哭时,他没能按照事先的安排来回答,而脱口说出是因为他刚刚被人用针刺了一下。在法庭上,戏剧化的手法很少能获得成功。确实,在某此重大案子的紧要时刻,某此戏剧的特别手段被证明是适当有效的,但实在是太罕见了。
现在,让我撇开辩护的实体,稍微谈谈形式问题。我确信,一个律师若不具有文学方面的意识,没有在他的头脑里贮存下伟大文学遗产之宝藏并且能够自如地加以引用,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伟大的辩护士。法庭论证的命运对它由以表达的文字以外的形式的依赖,比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要大得多。用有吸引力的语言表达出的论点将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必须不落俗套,但又不能陷入冷僻古怪。创新是有效的手段,怪僻又会招来反感。开始发言的方式有很大的讲究,“万事开头难”。你要从一开始便把握住人们的注意力,要基于开端来考虑发展。如果船刚出港便翻沉了,驾驶它的一定不是个好舵手。如果你对是否把最有力的论点放在最开始来说明还犹豫的话,请打消它,务必最先打出最硬的拳头,因为法官总是急于作出最后结论。有一种说法,要吊吊胃口,好酒要到客人等得急不可耐的时候再上。不过,目标应该是在一开始便使法官产生兴趣;只要加上一点想象力和独创性,即使是最枯燥的题目也会变得有趣。趣味性几乎与逻辑性同样重要。我要顺便提一下某些律师的使法官感到恼火的习惯,我们经常见到,律师面对困难时就力图用“马上就会谈到那件事”这类的陈腔滥调来拖延时间以回避不可能回避的问题。其实,大家都知道,只要他能逃脱,他是决不会再谈及那个问题的。我曾经听说,有一位非常著名的律师,他作出的这类应诺比任何其他律师的都多,但他对应诺的履行却比其他人都少。较好的方法是立即处理掉眼前的问题。法官提出的问题常常表明他的思路,他不会因为你逃避了这一问题而就此转移了他的思路。要在当时当地把法官提出的问题处理掉,即使这可能使你暂时从你的论证主线上离开一会儿,你可以使用一点语言技巧快回到你的主题上去。
要平衡并按比例来安排你的辩论。某些律师在论证时对其不利点和有利点给予同样多的时间和精力。没有比这更糟糕的缺点了。有一种律师,他们在法庭上对一切事务—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只要是勤奋的书记员能够收集到的—都一视同仁地用全部力量加以辩护,结果都不幸地发现,他们虽然从未失掉过一个顾客,却失掉了许多案子(败诉),我并不想向你们推荐这种策略,在安排各种论点时,不应该平均地分配力量,这样会造成万事都开始,却因为力量分散而哪个都难以得出有力的结论。自然的秩序应当是把有显著特征并基于事实的论点放在最前面,然后是关于法律的论点,最后一般的综合考虑,它应能使法官的良心觉得正义是在你一边。
再谈一下律师的仪态。对对手表现出绅士风度,对法官表示尊重,对所有人都公平与适度,这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这个题目太大,本文的篇幅似乎难以容纳。不过我可以给点忠告:优秀的辩论家决不为情绪所左右。如果一个律师打算为其当事人做好工作,冷静与平和是他最好的武器。
当我用一种较为严肃的口吻来结束这些散乱的评论时,请不要介意。有些人把律师的艺术中伤为不名誉的和道德低下的东西。这种诽谤远自柏拉图时代就出现过,而对它的反驳也可以追溯到同一时代。没有比这种中伤更站不住脚的了。律师的艺术确实是一个为邪恶所困扰的艺术,但是,在任何其他的领域中,对诚实与真正之品格的承认和褒奖都不会超过这一领域。在我们国家长期而光荣的历史中,许多最为高尚的人都曾经从事过这一艺术。以高度的荣誉感来从事这一艺术,一向构成我们律师界的特征,而这一传统正是自由与正义的坚强堡垒。(刘同苏译)
注:本文作者麦克米兰系英国著名律师。《关于辩护艺术》一文摘录自米尔思等所著《律师的艺术—如何赢得你的案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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