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 | 污染损害 | 农民工维权 | 人身损害 | 妇女儿童 | 残疾人维权 | 其它  
刑事辩护  
本案的拐卖儿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3 13:40:00

【案情】:

  2009年10月份,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称其想买男婴给其去世的弟弟续“香火”,并让被告人林某帮其物色合适的男婴。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的亲戚李某生下一名男婴,因家庭困难且已育有三个子女,与其夫唐某不想再留养新生子,在次日将他们刚生下的男婴交给被告人林某抱走。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将该男婴自四川带到三明邓某家中,打算以人民币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邓某,但邓某夫妇认为价格过高而未买,当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成员对本案被告人林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并无争议。但对本案是既遂还是未遂则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客观上已实施了从四川将孩子带至三明的行为,即实施了贩卖行为,其行为已完成。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本罪并不以是否完成出卖为既遂、未遂的标准,无论被害儿童是否被卖出,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已实现,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故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林某在贩卖之前并无实施拐骗、绑架、收买的行为,其行为只是贩卖,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贩卖成功,应为犯罪未遂。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行为,作为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卖、绑架、收买;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不同行为阶段的行为来认定。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而行为犯,只要行为达到法定程度,就可以构成既遂。具体而言,就拐骗、绑架、收买行为而言,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就中转、接送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完成中转、接送行为,就应构成本罪的既遂;就贩卖而言,由于其行为性质是卖,因而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且通过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恰当区分,来反映不同案件的危害程度,在处理上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到各种行为而言,犯罪分子对被害儿童是否拐骗、绑架、收买到手,或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危害程度有着明显的不同。对照本案,被告人何某所贩卖的男婴不是其拐骗、绑架、收买而来的,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贩卖行为,犯罪行为未实施完毕,应属未遂。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下一篇: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有哪些?
· 为治病剥红豆杉树皮,未牟利也构罪
· 刑事辩护的庭审技巧
· 什么是犯罪预备?
· 什么是犯罪的中止?
· 什么叫紧急避险?
· 已决犯如何申诉?
· 什么是犯罪的未遂?
· 影响量刑的情况有哪些?
· 刑事辩护的重点与难点
· 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条件
· 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 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 《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 什么叫正当防卫?
· 本案的拐卖儿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