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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损害  
生态环保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建立幕后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5 12:45:00

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
  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
  一位专业人士用“四难”、“四诉”概括了目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
  两天前(1月18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牵头组织发起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这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最现实的障碍———资金问题将得到缓解。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这一专项基金的原定名为“中国环保维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虽然改了名字,但它的作用没有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副会长赵登举表示,其目的就是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建立资助机制,汇聚社会力量携手支持环保公益性法律援助,维护污染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这对环境维权者来说,无疑是‘沙漠里的绿洲’。”业内人士评价。
  环保公益维权法律援助需求增多
  “当你看到受氟污染的人们露着黄黄的牙齿冲你憨笑时,当你得知有的受污染百姓走路当中腿骨突然折断时,当你发现老百姓守着母亲河却没有水吃时,除了痛心和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外,我们别无他选。”
  王丽,律师,“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的参与者,她希望通过律师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来维护污染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王丽眼里,律师的作用除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外,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给弱者一方增加力量。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透露,中国的局部环境质量这几年来虽有所改善,但全球整体环境仍在恶化,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
  在全球整体环境恶化下,《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指出,中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现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环保维权的公益性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日益增多。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弱者权益,遏制污染行为,实现公益目的。“越来越多的律师已经开始认识到,他们必须挺身而出,担负起这份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王丽说。
  环保公益诉讼亟需法援经费支持
  据了解,公益诉讼早在1996年就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到如今,公益诉讼已成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一直都伴随着争议前行。
  而环境问题是最没有争议的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任务不仅是私权纠纷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间接地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的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为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的行为指南,甚至可以影响社会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王丽表示。
  和其他公益性案件一样,环保公益诉讼碰到的还是四大“拦路虎”———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维权成本高,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很多时候仍然是“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单个人的环境维权往往很难取得成功。
  赵登举也承认,生态环境保护的维权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他说,“就环境保护诉讼成本而言,其数目相当大,权益侵害所涉及的因果关系的证明、科技知识的运用、专业技术的要求很高,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往往众多而分散,单个人维权的成本太大,个人难以承受。”
  同时,环境维权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受害人也不限于本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整个社会,如果让环境维权的原告独自承担一切成本费用,不但不公平,也挫伤了环保维权者的积极性。
  因此,“推进生态环保维权工作,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作支持,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经费作保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就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工作,为参与维权者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经费。”赵登举说。
  环保公益诉讼法援盼立法支持
  关于环保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近年来作出了许多重要规定。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同时还明确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
  尽管如此,业内人士依然认为,“环保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还不健全”。
  几乎每年的“两会”,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建立完善生态环保的有关制度。
  “近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大、亮点多,出现了新局面,但是存在的问题也颇多。”别涛说,立法工作滞后、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制不顺、监督机制缺乏、科研力量不够仍是主要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别涛特别指出,由于立法空白较多,在生态保护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个人、社会团体、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资金投入不足也是一个问题,国家至今都没有针对生态保护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由此还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缺乏鼓励性或奖励性资金,从而削弱了人们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别涛说。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同立法专家、学者论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法制网北京1月20日讯
  编后
  环境公益诉讼最现实的一个障碍就是诉讼费用问题,其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所难以承受。为此,多年来不少有识之士一直呼吁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如今,这一呼吁得到了落实。
  从各方面传来的消息显示,2008年将会是环保公益诉讼喜讯不断的一年。就在几天前,有消息说,国内首家环境公益律师事务所正在组建中。而在去年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统一司法管辖权的方式,为跨地域污染及行政人员不作为这两大难题提供了破解之策。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消息更让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公益诉讼将真正成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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