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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道路施工“不设防” 路人致伤获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7 16:38:00

道路施工“不设防” 路人致伤获赔偿
作者: 刘汉军   发布时间: 2010-04-06 15: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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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官法庭的法官将一起道路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近3万元执行赔偿款送到受害人孟君(化名)家中,这是该法庭今年审理的第二起类似案件,自2009年以来,该庭辖区内的三黄路、周濂路相继开工,进行道路施工建设本是为民造福的好事,但由于防护措施不当,致使过往车辆及行人致伤事件时有发生,法庭通过加大案件调解和执行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9月,汉中某交通建设公司成立三黄公路项目部,修建南郑县两河乡三门村至黄官镇公路工程,在道路的两端设置了相应提醒标志。2009年11月7日晚7时许,孟君酒后骑一两轮摩托车从家中沿三门村向黄官方向行进时,经过三黄公路项目部因涵洞盖板施工后留下的一高坡路时,车辆突然熄火倾斜,使孟君从摩托车上向右摔下,因右侧道路涵洞尚未加盖,致孟君摔致涵洞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7万余元。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汉中某交通建设公司支付给孟君家属4000元后未再支付医疗费用。2010年1月22日,孟君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次手术治疗费用评估为4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孟君将汉中某交通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8万余元。审理中,被告对其未在原告受伤涵洞处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及原告受伤经过无异议,但以原告酒后骑车等有过错为由要求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很快得到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汉中市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挖涵洞,未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孟君摔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孟君酒后驾车、操作不当,也是造成其摔伤的原因之一,故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也是有理有据的。

    【法官提醒】在道路施工过程中,道路施工企业一定要在涵洞、桥梁等有可能造成他人致伤的地方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提醒行人遵守交通法规,自身也要注意安全,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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