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屡禁不止,连菜贩都购买B超搞鉴定。对此,硚口区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提出了相关法律细化意见,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的蔓延。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这些意见引起了卫生部和最高法院的重视,并被最高法院于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一日进入孕妇数十人
菜贩买B超搞胎儿鉴定
2006年6月到8月间,硚口区城乡接合部一民房内,经常有大腹便便的孕妇进进出出,多则一天数十人。不久,辖区卫生部门接群众举报:有人用B超仪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 经调查发现,此前从事卖菜生意且从未学过医的艾某、胡某夫妇,为多赚点钱,“投资”7000元钱买来台B超仪,租用民房改行做了“医生”。由于价格“便宜”,连硚口区周边地区的孕妇也“慕名前来”。但公安机关却因其行为不属于“行医”,迟迟没有立案。
在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咨询专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后,硚口区检察院认为,艾某夫妇的行为虽不属于诊治行为,但根据相关法规界定,仍属于“行医”行为;且他们已进行了429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属于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胡某亲自填写的孕妇名单和名字后标记的 B(boy)、G(girl)字母,孕妇以及附近居民的证言、现场收缴的违法所得等,足以证明艾某进行了非法行医并谋取了利益。
最终,艾某夫妇因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方建议被纳入司法解释
处罚三次为“情节严重”
2007年1月,硚口区检察院在与卫生部门的信息互通中获知,曾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职业证书》的情况下,设立了个体诊所。从1998年开始,该诊所一直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尽管卫生部门曾多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但曾某拒不整改,态度恶劣。
硚口区检察院发现,曾某的情形并非特例,辖区内不少非法行医诊所均存在这种现象。但究竟这种非法行医者要受多少次行政处罚,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部门对此较为困惑。
为填补这一法律盲区,硚口区检察院借鉴烟草部门处理非法经营案的经验提出,行政处罚的次数界定为3次较为合适。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者在4个月以内受过3次行政处罚,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项意见立即被公安机关、卫生部门采纳。随后,他们联合评估筛选出曾某等3起典型案件,最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4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其相关意见,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等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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