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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权 网站删帖不及时要连坐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15 16:49:00

人肉搜索”侵权 网站删帖不及时要连坐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明天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两个规则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网友责任

发帖之前最好想一想侵权不?

事例

2006年4月13日,在“猫扑网”旗下的“魔兽世界中国”论坛中,一位男子公布了妻子及其情人长达5000字的QQ对话,痛斥与妻子有染的第三者“铜须”。随后,数百名网民加入网络攻击战中,天涯论坛贴出了“江湖追杀令”。

法律

接二连三的“艳照门”事件,视频、图片通过网络散布,不但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也对网络环境造成了污染。网络“人肉搜索”行为,对他人名誉、隐私也造成了伤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指出,通俗地讲,如果你认为某个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你的权利,无论是网站自己刊发的,还是网友通过论坛发布的,你都有权要求网站予以删除,断开链接。如果网站拒不履行,你可对网站进行起诉,追究其责任。

影响

有法律专家认为,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公民通过网络对公共利益予以监督,与网络恶意诽谤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

“以后自己发帖检举某些官员的不法行为,甚至发帖透露一些身边人的‘八卦’,估计很快就会有人对号入座,出来向网站提出异议,声称自己的隐私遭到侵害,或者咬定举报失实、侵害名誉权。”一名网友担心,网站为了避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将帖子删除。

网站潜在风险

对网友言论监管不力恐要担责

事例

2006年,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组建了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通过调研,课题组向全国假日办提出“变‘黄金周’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同时增加部分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蔡继明没想到,“五一黄金周”刚刚取消,反对者的谩骂就铺天盖地而来,有网民在百度开设“蔡继明吧”,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更有人通过“人肉搜索”,在贴吧上公布了蔡继明的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发动对假日调整不满的网民骚扰蔡继明,甚至有网民将其头像和狗身PS在一起,称其为“蔡狗”。

蔡继明认为,“蔡继明吧”的存在,就是让一些网民有了一个骂自己的地方,作为运营方的百度没有尽到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对他构成了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起诉百度公司,要求删除贴吧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和评议威胁者的个人信息,索赔精神损失费200万元等。

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提示规则(有人称之为“通知与取下”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经过提示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

第二点是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影响

一本土论坛的版主表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他们打算加大对发帖的监管力度。“本来现在发帖就会先在后台审核,通过了才会在论坛上看到,但只针对一些敏感词,以后对内容的审核要求更严,也加大了工作量。”他坦言,既要尊重网友的发帖自由,又要做到不造成潜在损害,这个尺度较难把握。

专家指出,应理解为凡是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所能够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网站都需予以注意。但是也有网站的负责人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自己发布的信息,“这也是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他说。

网络打假

侵权责任法可以帮忙

现象

目前网络打假有几大难题:电子商务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滞后,难以有效打击网络售假;某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推卸责任,为假货提供避风港;被侵权的品牌商因维权成本高昂,取证困难,打假态度不积极等。品牌商最为关注的是维权成本高昂,侵犯其商标的网站有几百个,但如果挨个起诉的话,成本极高。而网络售假者的成本极低,他们注册一个域名只要花几百块钱。

法律

《侵权责任法》将有助于网络打假。第36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对维权者非常有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某品牌家具法务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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