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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作者:河北石家庄经济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19 10:08:00

【财新网】(实习记者 高玉 18日发自北京)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曾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该标准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具体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包括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和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后者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等5种立案标准提高

  近年来,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屡见不鲜,为了加大该类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15种立案追诉具体情形修改

  引人注目的是,该规定还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公职人员为亲属非法牟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有6种案件(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

  有9种案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抗税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虚假广告案,串通投标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逃避商检案,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

  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应予立案追诉的七种情况也得到详细列举,其第一种情况是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逃税案等11种案件同时修改立案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据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6种案件(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

  对5种案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高利转贷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其中对于逃税的案件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是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资助恐怖活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新设立标准

  此次还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确立了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样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据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是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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