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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石家庄律师: 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
作者:河北石家庄经济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21 12:25:00

  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从的准则。
 
1.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的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新《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8.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律师法》第四十条):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新《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二、业务范围。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新《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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