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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21 11:01:00

    问:我的一个朋友(中国人)嫁给了一个美国人,在国内登记结婚,结婚后他们一半时间住在国内,一半时间住在国外,但国籍没有变,现在朋友想离婚,但考虑到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他们的财产有部分在国内,有部分在国外)不知道在哪里起诉,中国还是美国,还是要起诉两次?

  答: 根据《婚婚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中国境内结婚登记的应该在中国离婚。其中包括处理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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