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大旗网”主办单位的变更情况进行当庭勘验。
不管是很“潮”,还是雷人到虚脱,街拍照片在网上只要一亮相,就会引来无数跟帖,赚尽眼球。而当明明贴着自己标签的图片却莫名其妙出现在别的网站上,“街拍客”们却很难高兴起来。
今天,被新浪论坛封为“街拍第一人”的“原生泰”,认为大旗网擅自使用了自己62张作品,愤然走进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
“原告告错了。”这是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今天庭审中讲的第一句话。被告方称,在2010年4月8日后,大旗网的主办单位已经变更为北京白银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则发生在5月。
这一意外状况使今天的庭审最终匆匆结束。“街拍客”们发表在博客中的照片其网络著作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原生泰”的代理律师吴向东在庭审结束后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街拍客”掀起系列维权
吴向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擅长摄影的“原生泰”,一直坚持以“抓拍”方式反映社会生活。其博客的访问量目前已超过1000万人次。
记者注意到,“原生泰”的街拍博客,既有“满街是露背装”这样的时尚作品,也有“高温桑拿天京城大堵车实录”、“平凡但震撼的‘活雷锋’”这样的纪实作品。首页的公告栏内则明确载明“本博客中的图片、文字均系博主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并注明了合作及约稿联系方式。
其博客中摄影作品均加上了“原生泰摄影”以及其博客的地址。
在吴向东看来,标注得这样清楚个别网站还私自使用,不但侵犯了原告对摄影作品合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信息传播权,也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然而,让“原生泰”闹心的还不只这一家网站。“搜狐网、人民网都在这么干,我们只好把他们都告了。”吴向东表示,3个案子侵权事实大同小异,其中诉搜狐网的案子已经开过一次庭了。
眼球经济避风港不合理
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街拍照片很特殊,不能一味讲避风港原则。”吴向东说,如果街拍客每次发现侵权首先去通知,对方随后删除就不需负责任,那么什么都晚了。
吴向东坦言,街拍照片是纯粹的眼球经济,长的可能半个月,一般的也就三五天,过了这个时间点,根本没有人会再关注。当街拍客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了,按照一般的程序先去通知对方,还必须是书面通知,7到10天已经过去了,照片已经没什么经济价值了。对侵权网站来说,商业目的已经实现,当然可以毫不可惜地删除照片,而真正的著作权人就亏大了。
是内容服务还是平台服务
在“原生泰”与搜狐的诉讼中,搜狐主张,出现在自己网站上那些“原生泰”的照片,都是论坛里的用户自行上传的,与搜狐无关,他们只是提供一个平台,是渠道服务商,而不是内容提供商。
“究竟网站提供的是内容服务还是平台服务,不能从表面来看。”吴向东对记者说,比如大旗网,他们主张自己是搜索所得,不提供内容。可事实是这种搜索是主动搜索,而且有编辑有组织,在很多图片上甚至特意把原来的标记擦掉了。
吴向东表示,“原生泰”系列诉讼的焦点在于:当开办一个由用户可以自由上传信息的论坛时,什么时候可以认定为用户的行为,什么时候可以认定为是网站自己控制的人在提供内容,而网站又需要尽到怎样的监管责任。
“总之,如何既能很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顾及到网站的正常运营,这二者之间应该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吴向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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