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首先要确定谁是著作权人,这是版权保护、转让、交易、融资的基础和保障”,范继红这样指出。
在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发达的今天,版权保护更具有其重要的意义,比如刚刚出现的“谷歌门”事件,谷歌公司利用扫描技术将数百名中国著作权人的数万部作品收录于谷歌数字图书馆,并从中获利。
“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很容易对作品进行扫描、拷贝和修改等,然后将之用于商业目的,甚至进行交易。如果著作权人事先没有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遭遇侵权后将不便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范继红介绍说,我国目前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1994年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作品登记有利于明确著作权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为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
从登记办法实施10多年来的总体情况看,建立作品登记制度是正确的,总的效果是好的。登记证书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和追究侵权责任时发挥了证明和证据作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也得到了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初步证据;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刑事案件时也十分重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此外,当著作权持有者向银行等机构融资时,其与债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质押合同也需要进行登记。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出台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为了能够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对《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或将称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范继红向采访报道组透露。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设立的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今年,中心已经建立起了版权登记大厅,著作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也已经投入运营,版权人可以及时进行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申请,查询各类著作权登记信息等。
“版权或者说著作权是在流动中体现价值,实现增值的,所以必须保证版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后,被许可使用方或受让方的有效使用,版权登记的重要性正在于此”。
采访报道组还了解到,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承担着本辖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但由于目前的人才流动非常频繁,如果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常住的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将非常不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可以为全国各地的著作权人服务”,范继红最后指出。(文/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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