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失业|社保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5 13:11:00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分  类】 组织人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51年01月12日
【实施时间】 1951年01月12日
【发布部门】 政务院


  一、半年以来,由于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开始好转,各种建设事业渐多恢复,又由于本院先后发布之救济失业工人指示及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指示及由本院批准之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已在各地实施,使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所造成的大批失业知识分子已有一部分就业或获得物质救济。但在上述指示与办法中所规定的失业知识分子以外,还有其他失业知识分子的处理问题亦应予以适当的解决。为了积极增进各种失业知识分子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并逐步助其就业,特补发如下指示,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执行。

  二、中国现有知识分子为数本不多,在国家建设事业进一步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将日益感到知识分子的需要和缺乏。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由于过去教育制度所造成的知识分子一般存在着学用脱节与缺乏为人民服务观点的严重缺陷,致国家需要录用他们时发生很大困难。因此今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基本方针,应当是经过训练或其他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或增加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和技能,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国家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各种实际工作。

  三、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范围如下:

  (一)凡程度在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曾有职业而目前失业者,或迄今未获得职业者;

  (二)具有相当学识并在地方上有相当声望的人士,愿为人民服务,但因年老或身体衰弱,现在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而无法生活者。

  但少数知识分子堕落成为特务、恶霸及曾在蒋匪帮统治时期犯有反对人民的严重罪恶者,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四、对于本指示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之失业知识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款斟酌处理(其中有一部分失业知识分子其条件符合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者,应仍由各地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依照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并参照下列各款处理):

  甲、各地人民革命大学或同样性质之学校,应规定一定名额吸收适当的失业知识分子入学,经过学习后尽可能分配他们参加工作或作其他适当处理。

  乙、各地缺乏工作人员之政府部门,应计划举办各种专业训练,吸收失业知识分子给予训练后分配其参加工作。

  丙、各地教育部门,在开展工农教育及识字教育工作中,可招考失业知识分子担任文化教员及其他适当工作,其他建设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识分子干部者亦可用同样方式吸收之。

  五、为便于调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识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识分子失业的现象,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识分子情况时,应将所缺知识分子的种类和数目层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以便适当调配。

  六、对于本指示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失业知识分子,应由各省、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工作。其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但得视需要呈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七、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内务部、劳动部等有关机关计划指导之;大行政区、省、市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依当地情况指定适当机关计划指导之。

  八、处理失业知识分子所必需之补助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之救济事业费中拨付之。

   总理 周恩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
下一篇:劳动部颁发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劳动部颁发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
·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 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羁...
· 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
· 【原创】社保入税法律讲座
· 【原创】社会保险法解读及企业如何...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 卫生部:今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提高到...
·  民政部就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
· 审计署、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开展企...
·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原油田等单位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
· 关于社保,让你一看就懂
·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失业、失学知识分...
· 人保部:失业者可参加职工医保个人...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
·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失业工人救济工...
·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
· 未给予明确书面意见社保中心不作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