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法律讲座
本站宣传部根据赵丽娜律师法律讲座录音整理
我们今天分享的是关于社保入税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实务方面的一些心得和策略及案例,进入讲座环节前,先介绍一下,这是我的个人简介。也曾经在我们的法律顾问单位,多年从事过公司的法律事务,劳动人事风险防控的业务。所以说呢,也是总结出来一套系列的劳动用工的方面的法律工具,对企业的提升人力资源,节省人力成本,还是做出一些贡献,也乐意有机会把这些东西分享给大家。
因为这个社保入税的规定是新规定,所以很多企业比较关心这个,今天讲课内容就围绕这个展开,现在就进入今天的讲课环节。
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一、社保,新政出台的背景,二、企业社保缴纳的现状及认知误区,三、合规的降低社保基数的对策,来分享
一,社保,新政出台的背景
第一,社保税务征收近期的政策解读,有四个相关的文件。
1、是2018年就是去年的7月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这个征管改革体制方案里面就明确的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划转社保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2、是2018年的8月20号,国税局,财政,人力和医疗保障局四部委的部署,在2018年的12月10日完成职责划转及交接,2019年1月1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3、黑龙江社保第一枪。他是在六月15日三部门联合发文,8月24日,江苏常州,一个企业被追了十年的社保近200万元。还有北京,广州也都有。相关的文件以及这个案例出现。4、是2018年的9月6号及9月18号,国务院紧急召开常务会议作出了规定,各地一律保持现有政策稳定,那么2019年1月1日机构改革到位前,现有政策不变,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研究降低社保费率,不集中清缴,这样一个紧急的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大概就是这么一个意思,那么社保。
第二,新政有三个不确定。
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1、就是社保入税的征缴体制,19.5万的社保经办员。核定部门,征缴部门,处罚部门,争议部门出争议处理部门这么几个部门,这是社保入税的征缴体制
2、是执行的力度大
执行的力度大到什么程度就是违规的企业用工成本增加30%-43%,
3、是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第三、新政出台的背景
那么我们来说,新政出台了,那么新政出台的背景,我们要看他背后的逻辑,也就是他的背景是什么,那么可以看出来,二0一六年的时候,中国养老金的空账就达到了万亿元。预计在未来的五到十年当中,养老金缺口继续扩大能达到10万亿.二零一七年,全国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已经达到了9460万人,总抚养比是2.73,比最高的是广东省8:1,最低的是黑龙江,还不到1.3,:1呢,这抚养的比例,2018年73%的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是不合规的,按照职工工资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仅占到了27%,统一按最低下限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比例是31%。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等政策因素,倒逼着社保就要征管加强了,那么大部分企业将进入成本的高涨期,这就是新政出台的背景,那么我们讲了社保出台背景了,
二、社保缴纳的现状以及认知的误区
下面我们来讲一下社保缴纳的现状以及认知的误区,这就是我讲座第二部分。我来说一下这个大概的一些情况啊,就说,
第一说一下目前社保缴纳的现状
1、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它是不涉及到交社保的但是你有可能会发生补偿金和赔偿金,,
2、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会免除企业交社保的责任,
3、试用期,临时用工,短期用工可以不交纳社保,
4、基本工资缴纳社保基数不对,外企呢,就涉及到备查,
5、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这么几几个情况,
国家统计局关于这个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就是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你是计时工资计件儿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就来从这个社社保争议方面来分析一下,那么,社保社会保险法,它具有社会救济的属性,所以保险法第41条是这样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交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那么第第42条呢,就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新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这两条。
第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后果
是什么呢,
1、 就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和第86条的规定呢,就是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那也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社保法的法律后果,在这个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及证监会正8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这个是在2018年3月2号发布,5月1号实施,这个里面。其中第三条也提到了,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责任人就是,比如说。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保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而不缴的,转移的,隐匿的。这个欺诈,伪造材料骗保的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都是可以被列为严重的失信人可以限制乘坐民航空气的这规律,那么,违反社保法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个什么规定呢,这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就是其中有一条儿就是第三款,就是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解除劳动合同,你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如果这种情况下,你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 合规的降低社保基数的对策
那么企业组织重启加灵活用工,不同主体的模型设计,怎么个设计法呢,那么劳动法律关系他只有强制性劳务法律关系呢,它就是一种契约,自由,所以它是一种任立法。那么就是要区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企业和员工之间能不能签订劳务协议。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有主体,有这么四个要素,第一个主体,第二个管理,三个报酬,第四个业务组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呢,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那个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了有了报酬的劳动,你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学生和退休人员,他们分别都不是劳动关系啊,这个一定要要明确,
劳务雇佣业务外包,承包用工,承揽用工商,适合做代理用工。重工顾问咨询,借调,用工,派遣,用工,其他合作这些。显然的他不是这个劳动法律关系,而是劳务法律关系。那么非学生,非退休人员是否就能够签订劳务协议,确定劳务关系呢,根据广东省高院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在2017年的7月19号文规定,快递,送水等从业人员一起,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你们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以与快递人员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你俩双方的约定,人家,但是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了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这个劳动者的话,那么这个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同是单位安排有了报酬的劳动。那么应该。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造多元化用工主体就是双重的,雇佣或者是双重的劳动关系,那么合规,降低社保基数,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部分的内容,如何合规的降低劳保社保基数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就是第39条,第四款就是劳动者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有规定向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当代党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个员工出事已经缴过社保的证明文件,就说你停薪留职,下岗待岗,放长假了,如果交社保,那你就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事,这个用工用工主体。那么灵活用工,不同主体模型设计及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什么,这个灵活用工啊,是双重劳动关系,是个什么概念啊,那么。在公司内部工作,而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有什么岗呢,你向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外包协议。管理不仅是要靠制度的,主要还是要考契约协议的,那么今天的第一节课呢,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能够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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