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失业|社保  
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9/2/12 15:42: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86年01月2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86]高检会[研]字第1号
生效日期 1986年0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来函请示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应予补发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检察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 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下一篇:法治讲堂|受邀做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管理讲座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劳动部颁发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
·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 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羁...
· 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
· 【原创】社保入税法律讲座
· 【原创】社会保险法解读及企业如何...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  民政部就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
· 卫生部:今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提高到...
·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
· 审计署、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开展企...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原油田等单位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
·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失业、失学知识分...
· 人保部:失业者可参加职工医保个人...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
·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失业工人救济工...
· 关于社保,让你一看就懂
·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
· 未给予明确书面意见社保中心不作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