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普法常识 如何打官司 | 诉讼流程 | 常用法律 | 怎么聘请律师  
常用法律  
劳动者因工伤可获哪些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9 9:10:00

   读者刘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1月,我与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生产车间从事磨具加工工作。3月底,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经常加班加点,致使我身体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不能集中精力去加工生产。在一次加班过程中,我的左手不慎受伤,后经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本人月工资为2000元,请问律师,如果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卢彦民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先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000元×12个月=24000元、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

  2、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一篇:一审宣判后新发生的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交通事故赔偿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收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 最高院法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
·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前后对照表
· 疫情应对法律知识(民商事篇)
· 什么是诉讼标的
· 什么是诉权
· 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 收入存子女名下 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律师常用数据及计算公式
· 回避的理由
·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包括哪几种
· 法院开庭后是当天宣判吗?
· 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证人如何出庭作证
· 什么是诉权
·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
· 劳动者因工伤可获哪些赔偿
· 行政案件的审限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审判监督程序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