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普法常识 如何打官司 | 诉讼流程 | 常用法律 | 怎么聘请律师  
常用法律  
疫情应对法律知识(民商事篇)
作者:河北省律协协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20/2/5 20:36:19

疫情应对法律知识(民商事篇)
——河北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到民商法领域许多法律问题。为此,河北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择要摘编了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并加以简要解析,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有所帮助。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法律解析】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如隔离观察、交通管制、延迟复工等,在民商事合同履行方面究竟是构成情势变更还是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同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似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非典”疫情的相关司法文件精神,本次疫情对于民商事合同履行构成情势变更的,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构成不可抗力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诉讼时效中止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解析】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行使及案件的最终结果,申请执行时效也是同样道理。如相关当事人因隔离观察、交通管制等原因且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相应情形,导致不能及时主张权利、行使诉权或者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请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亦可通过邮寄、电话等方便的方式与相关法院、仲裁机构联系,并尽可能提供相关依据,以便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程序中止

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解析】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准司法程序,必要时应当采取程序中止的措施。提醒当事人及时联系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或者关注其通知、公告,以便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诉讼期限顺延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解析】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如上诉期限等,指定期间如举证期限等。如相关当事人因隔离观察、交通管制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诉讼活动的,请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申请顺延期限。

 


、法律期间计算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法律解析】此次疫情发生在春节假期前后,作为疫情应对的措施之一,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相关期间的计算应以延长后的假期时间为准。



、合同履行及违约抗辩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律解析】如前所述,隔离观察、交通管制、延迟复工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一些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这些疫情防控措施在特定地域、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人员构成不可抗力的,务必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七、正常提价与哄抬物价

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解析】疫情应对期间,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固然应当受到严惩,但如前所述,为防控疫情而加班加点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水电供应等保障性企业,都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这必然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再加上还需要采取消毒等安全生产措施以及为职工配备防护用品等,同样会增加企业成本。因此,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合理合法的提价与法律要求严惩的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以区别。



八、证据收集要点提示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解析】在民事诉讼查明事实方面,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应当注意以下证据收集要点:相关的诊断治疗病历、隔离观察记录等;相关政府及政府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延迟复工、停工停业等疫情防控文件、通知、公告等,特别是基层政府及乡村社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文件、通知、公告等;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对相关事实或文件进行公证。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故意隐瞒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症状患者被立案侦查
下一篇:疫情下金融债权业务的违约风险如何应对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交通事故赔偿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收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 最高院法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
·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前后对照表
· 疫情应对法律知识(民商事篇)
· 什么是诉讼标的
· 什么是诉权
· 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 收入存子女名下 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律师常用数据及计算公式
· 回避的理由
·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包括哪几种
· 法院开庭后是当天宣判吗?
· 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证人如何出庭作证
· 什么是诉权
·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
· 劳动者因工伤可获哪些赔偿
· 行政案件的审限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审判监督程序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