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故意隐瞒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症状患者被立案侦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对一名故意隐瞒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的男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记者从警方通报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0年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男,44周岁,金寨县果子园乡人,已于2月2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该江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在此,警方郑重要求: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特别是往来湖北的公民或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感染病例有密切接触者,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并积极主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同时,警方也正告不法分子放弃侥幸心理,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律师提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当前面临的疫情防控严竣形式,各地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管控措施,比如交通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出入限制、疑似人员排查、强制隔离等措施,但随着假期结束,部分企业复工,人员流动和聚集现象将增大,加之部分人员宅在家已有一段时间,放松警惕心态出现,甚至有抵触情绪,将给疫情防控带来困难。 为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联系了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孔维钊律师,其提醒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政府针对疫情防控发布的各项管控措施是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如果明知自己携带新冠肺炎病毒故意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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