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都规定了索赔的程序,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一程序进行索赔。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被正式拒绝的时候起算起,因为此前当事人并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 1978年,一个政府业主发包给承包商,建造司法中心。承包商将沉箱地基工程发包给分包商。开工以后,分包商遇到了不可预期的地下条件。分包商索赔称,在现有地下条件下,分包商比预期用更多的混凝土,采用的施工方法也更费钱。分包商在根据分包合同有关条款索赔以后继续施工。 1978年9月,分包商索赔额外费用。承包商的答复是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分包商按照要求在1979年11月提供了文件。1980年1月,分包商完成了分包工程,并在同年5月提交了正式的索赔报告。80年6月索赔被拒绝。1982年6月7日,分包商以违约为由起诉承包商。1983年,分包商增加起诉内容,以欺诈起诉业主,理由是业主知道地基的不稳定的状态却没有披露有关情况。承包商要求驳回起诉,理由是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承包商的观点是,诉讼时效应当从1980年5月开始起算,即分包商正式要求费用补偿的时候算起。这样,起诉时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支持了承包商的请求,并进一步判决,分包商起诉业主的时效应从1979年起算,这样也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分包商称,违约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不早于1980年6月12日,即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正式被拒绝的时候算起。这样诉讼时效的截止时间是1982年6月12日。分包商82年6月7日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指出,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应当是违约的时间,这一时间,根据分包商的观点就是承包商拒绝给与费用补偿的时间。承包商的观点是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是分包商实质性完成分包合同的时间,这样,诉讼就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因为,分包商在实质性完成施工的时候就可以进行诉讼,这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尽管这是变更令的要求还没有给予最终决定。 法院审查了合同条款,该合同规定了在遇到不可预料的条件时的处理程序。合同条款规定分包商应给与承包商通知,说明施工条件,然后要提供适当文件。分包商是按照这一程序做的。法院的结论是,一直到承包商拒绝了分包商的索赔请求,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分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处理地下施工条件问题。这样,分包商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此的进一步解释是:如果合同在司法程序以外规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那么,当事人在完成了合同规定的程序以后可以提起诉讼。我们这一判决结果在于避免当事人依靠拖延磋商解决争议的程序的方法,错过诉讼时效。 至于分包商对业主的诉讼。分包商称诉讼时效从分包商知道业主有不当行为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从分包商知道业主具体隐瞒情况的时候起算。法院支持了分包商的诉讼理由,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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