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公司股权时应适用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要妥善解决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问题,在法律并不完善的前提下,适用以下原则处理股权分割会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的特点。人合性与资合性都是相对的。在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中,资合性的因素往往高于人合性。另外,并非新股东经过磨合不能融入公司,实践中即使经过磨合股东仍不能合作时,一般也可以通过转股、退股等手段来解决。公司中人合的特点应当服从和让位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公司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对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夫妻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分割原则。
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在两者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的财产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股本的稳定性,尤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重大变化,力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完成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而取得股权。
该股权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净资产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据。
4.协商处理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同意转让出资,其他股东也同意离婚当事人一方成为股东,但在实际办理中,因股东变更的变更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多于50人而违反了《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无法实施。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公司,由股东会协商处理或改由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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