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答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农民工纳入了政策范围,意味着农民工今后在跨省跨地区流动的时候,养老保险可以跟随转移接续了。
与曾经只允许取走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无法转移的办法不同,《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不仅可以转移走全部的个人缴费,还可以转移大部分的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同时,按照新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只要累计缴费达到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还简化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参保人只需要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工作就全部由社保机构来办理,并且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为帮助外出务工的读者朋友了解和掌握这项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打工生活,为今后的养老早作准备,本文就读者关心的十个问题作了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政策主要解决了哪些人的困难?
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5亿人。随着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比例的逐步提高,以往那种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却没法转移接续,导致年年缴、年年退,养老利益受损却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的人员越来越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以下几类流动就业人员益处多多:
1. 正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
2. 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中断参保但还没有退保的打工者;
3. 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退保后又重新参保的打工者。
随着养老保险政策的日益完善,打工者参保意识的增强以及户籍限制松动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养老保险政策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转移接续这项好政策将惠及每一位外出打工人员。
二、“单位缴费转移12%”是什么意思?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负责缴费的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转移12%的意思是: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为员工工资的20%。也就是说这20%企业缴费中的60%都可以被转走。加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算下来,可以转移走的是个人账户中的100%+企业缴费部分的60%。所以,转移12%并非像部分农民工所理解的“转移12%,剩下的88%带不走”。
三、只转12%,退休后领的养老钱会不会变少?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基础养老金的计算稍微复杂些,但大体和本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当地平均工资有关。
《暂行办法》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个人来讲,转移12%还是转移20%,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累积,也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计算。因为退休后的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算,和地区之间的转移资金量没有直接关系。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缴费时高标准、享受时低标准”情况,《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将来领取养老金待遇时,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虽然不受转移资金量的影响,却和将来领取地的发放标准直接有关,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想在发放标准高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至少需在该地缴够10年养老保险。
四、年龄较大出去打工,怎么上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五、不能退保,个人缴费会不会打水漂?
《暂行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部分农民工担心不能退保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会打了水漂。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这种情况,《暂行办法》已明确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个人账户,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不存在拿不回来的问题。现在不退保是为了将来争取更大的养老保障利益。而且个人缴费的部分,在保存个人账户期间每年还会有相应的利息,相当于存款(具体的记账利率因为要参照参保地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实际收益,各地会有所不同)。所以,并不是说现在不能退保了,个人缴的钱就会打水漂。
六、多地打工,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
农民工在多个地方打工的现象很常见,可能每个城市都是两三年,长的五六年,能够达到十年的并不多,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以前政策不明确,可能会出现多个地方的养老保险机构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对此,《暂行办法》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规定:
1.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遵循“从后从长”的原则。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比如,一个安徽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江苏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安徽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江苏,那么就由江苏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苏省。
七、办理转移接续要经过哪些程序?
第一步:电话咨询。因为《暂行办法》刚出台,部分基层社保转移系统还不完善,可能会影响转移手续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需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一下能否办理,何时方便办理。以后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实。
第二步:领取凭证。如果劳动者离开一地不能肯定再回来或肯定不回来,应当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领取一份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该凭证里面记录了本人累积的权益。
第三步:转入申请。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第四步: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都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整个转移接续流程到此才算完成。这个环节不需要农民工经手,两地社保部门可以直接联系办妥。
八、如果符合条件,需要马上办理转移吗?
虽然政策已经允许跨省转移接续,但打工者也不要盲目、仓促地转,还是应先考虑清楚自己到底在哪里稳定就业。如果外出务工人员过年以后不准备在外面干了,可以把养老保险关系带回户籍所在地。如果过完年还要回打工地就业的,就不要盲目转移。如果想换个地方打工,可以等在新地方找到稳定的工作后,再从现在的打工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工作地点,免得多费周折,增加麻烦。
建议以下三种人员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返乡后还没有找到工作的;
2.去其他非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就业,但未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
3.去其他非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就业,有条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但男性已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这类人员可以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九、养老保险是否必须上?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养老保险缴费的方式上,企业职工不用自己直接去缴费,而是由企业统一去申报和缴费。企业分担的保险费,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代缴。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打工者上养老保险,可到有关部门投诉。
十、参加何种养老保险最合适?
进城务工有多种情况,农民工应该参加哪种养老保险?
如果已经在比较成规模的企业里相对稳定地打工,那么这些农民工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了。
如果是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因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农保。
(文章来源:《农民文摘》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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