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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6:12:0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分  类】 保险保障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年03月16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3月16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1〕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老干部队伍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厅离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在厅党组和主管长的领导下,由厅老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老干部处负责拟订老干部全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厅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老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 定期走访老干部,随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征询厅各项工作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协调安排重大节日厅领导和处室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
  第四条 协助厅机关党委建立健全老干部组织,协调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
  第五条 每季初召开老干部党支部会议,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总结与检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每季末召开厅老干部工作大会,传达与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全厅主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意见,总结与部署老干部工作,交流老干部生活经验。
  第七条 按居住地域划分与建立老干部活动小组,每月活动一次,由小组长责召集,活动计划与学习资料由老干部处负责拟制与发放。
  第八条 及时组织老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和参加本厅同老干部有关的政治活动按月组织离退休厅级干部来厅阅看有关文件。
  第九条 老干部处负责请领与发放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和因病行动不便离岗人员工资单据,并负责请领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工资单据。负责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人员各种福利物品的发放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及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各种福利物品的工作。
  第十条 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时掌握医疗保健对象和身体病老同志的身体现状,积极组织好老干部的体检工作。
  第十一条 离退休老同志生病、住院期间,探视、慰问工作由原处室和老干处共同负责,并做好老同志住院治疗前后所需的用车保障,以体现厅领导和原处室的关怀。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于年初办理好当年级老干部住宅电话费、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年工资补贴费、离退休人员交通费、书报费、老年大学学费及筹办老同志集体活动等费用的请领报批工作。老干部因生活特殊困难需动用特需经费给予补助的,由其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老干部处签署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每季度末由老干部处按照党费交纳比例有关规定,做好本度季离休人员党费缴纳收取工作。
  第十四条 由老干部处负责每月及时收集与报销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用。同时立健全各项费用经手签收制度,实施专人负责、严格相互经手手续、接受者签名的原则,杜绝各项费用转接经手中的漏洞。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和支持离退休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社会性娱与学习活动,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各种邪教和不健康思想侵蚀,有计划按期开放厅老干部活动场所,创造寓教于乐的老年生活环境,帮助老同志办理好各种老年优抚证件。
  第十六条 注意发挥老干部的作用,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聘请干部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协助厅老干部处和其它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让离退休人员开阔眼界,及时了解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形,依据经费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学习参观考察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老干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看病、住院、急及生活急需的用车保障,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公务活动用车及集体活动用车。
  第十九条 加强老干部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厅有关领导处室常用电话号码和老干部处工作人员电话与寻呼号码通告全体离退休人员,并做到随叫随应,及时帮助协调与解决老同志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努力为老干部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拓宽经营渠道,增强老干部生福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老同志去世后,由老干部处协调厅属有关单位,帮助其亲属做后事处理工作,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助其亲属办理各项优抚与补助费用的请领与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厅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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