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起诉三被告索赔540万元 公众人物名誉权挑战司法理念
范曾说:“画分九品,也可分为正六品与负三品。一品,谓之画家,作品赏心悦目;二品,谓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风;三品,谓之大家,作品继往开来;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
范曾属于这九品当中的哪一品?面对主持人的提问,范曾说:“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范曾
1938年出生,江苏南通人。1955年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系。1957年转入中央美术学院,受教于吴作人、叶浅予、李苦禅、李可染诸师。1963年毕业后分配到中国历史博物馆创作组工作,随沈从文编绘中国历代服饰资料。1978年调至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任教。1984年调天津南开大学东方艺术系,任系主任。
2001年拍出的范曾1990年所画《竹林七贤》,以176万元成交。1995年春拍到2003年春拍,各大拍卖行共上拍范曾的作品235件,其中《丽人行》在香港拍出1200多万元。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李秀卿法治周末记者李恩树
“范曾这种夸大其词、愚弄社会和民众、误导大众审美取向的做法,我作为一个收藏者和行内人士,有责任去评判他。”11月5日,收藏家郭庆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9月26日,中国当代著名画家、南开大学文学院终身教授范曾将上海《文汇报》和两位作者郭庆祥、谢春彦一并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第一被告郭庆祥索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谢春彦和《文汇报》分别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0万元。
原定于11月9日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案,也因为被告文汇报社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推后。
文化批评激怒范曾
事情端起于《文汇报》鉴藏专刊争鸣栏目发表的一篇批评文章。
今年5月26日,《文汇报》争鸣栏目头条发表作者郭庆祥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其中不点名地对某位画家进行了批评。
“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有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
文章批评了某画家流水式作画方式。“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你猜怎么着?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
正是这篇未点名的批评性文章,引来了当今大红大紫的画家范曾“对号入座”。
范曾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随意贬损原告的名誉,侮辱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郭庆祥对范曾的诉讼不以为然。“因为我的一篇艺术评论文章,范曾把我告上法庭。他的反应这么激烈,容不得别人的批评,自己对号入座,说明他承认了我所说的现象在他身上是存在的,也说明了我的批评意见是对的。”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郭庆祥说,“人人都可以开展正常的学术讨论和文艺批评。对于范曾因文艺批评而起诉我,这是他的权利,我会正面和公开对待这起官司。”
在诉状中,范曾向郭庆祥提出了高达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与此同时,范曾也没有放过另一位叫谢春彦的作者,以及为两位作者提供批评“阵地”的《文汇报》。
6月24日,美术评论家谢春彦在《文汇报》鉴藏专刊发表《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
文章说:“以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为例,那种仗势霸气,硬而实软,华而不实,稀缺内养,呆板颟顸的笔致,貌似清雅的俗绿恶青,掺了些墨抑或石绿的冷赭肤色,手与足的结构亦并不合理协调的搭配,哪里还有什么好灵魂在耶!”
对范曾而言,这种评价无疑是公开的羞辱。在一个电视访谈节目中,范曾说:“画分九品,也可分为正六品与负三品。一品,谓之画家,作品赏心悦目;二品,谓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风;三品,谓之大家,作品继往开来;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
范曾属于这九品中的哪一品?面对主持人的提问,范曾说:“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接二连三的批评激怒了以大师自居的范曾。于是,谢春彦与文汇报社一并遭到范的起诉,分别被索赔20万元。范曾在诉状中称,该文“借古说今,指桑骂槐,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谢春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与范曾过去很熟悉,一直以范三哥相称。但他认为,现在的范曾早已不是从前的范三哥,“范曾已经被捧得不认识自己了,他被宠坏了。他怎么能自称国学大师呢”?
就在谢春彦发表美术批评的同一天,该版面也发表了署名孙逊的文章《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该文章是对郭庆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的回应。
文章批评某画家“频频亮相媒体,高调热炒自己,甚至不惜动用著名学者和国学等名目来为自己造势,这种做法确实太过了点。想想今天画史留名的那些一流画家,何曾自封过自己乃‘五百年出一位’的‘巨匠’?”
虽然孙逊的文章也未指名道姓,但范曾称,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但范曾并未起诉该作者。
文汇报社代理律师富敏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发表被诉的文章时,报社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学者力推“公众人物”入法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一则政治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谴责“某些南方违法者”对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并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对金博士的迫害等行为。但事后查明,这则政治广告中的个别内容并不完全真实。
蒙市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对号入座”,以广告对其构成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并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
《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通过这个经典判例,诞生了公共官员概念,此后,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基础上,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具体的判例,进一步将“公共官员”扩充解释为“公众人物”,进而发展出“有限争议公众人物”等一系列法律概念。
在1967年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中,法庭根据多数意见形成的判决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而少数法官的观点是:“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
就这样,美国媒体在批评“公众人物”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名誉权差别保护的司法精神随之确立。今天,“公众人物”概念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并被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的理念。
但是,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公众人物”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司法实践对此显得犹豫不决。
今年72岁的范曾师从蒋兆和、李苦禅、李可染等名家,目前是中国最为公众所熟知的、身价最高的画家之一。范曾的三份诉状,再次触及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将“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推到前台。
在1999年的杜春芳(全国劳模)诉现代家庭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中,“公众人物”在我国由被告方媒体当作免责抗辩事由第一次提出。但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解释。之后的2003年余秋雨诉肖夏林侵害名誉权案、2006年尚军(原阜阳中院院长)诉《前卫》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均将“公众人物”作为抗辩事由。
对余秋雨诉肖夏林一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应否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弱于普通人之保护的观点,本院在此已无论及之必要。”至于尚军诉《前卫》杂志社案,法院对“公众人物”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与此同时,学者们一直在努力推动“公众人物”概念进入法律。民法典人格权法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最初起草人格权法时,专家们在有关新闻侵权一节中,对“公众人物”的概念规定的较为具体,包括政治人物、历史人物、文艺、体育明星等,后来,考虑到它的敏感性,就笼统地称为“公众人物”。因此,在第157条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但最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却删除了这一条。
立法的犹豫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名誉权案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不管是官员还是“公众人物”,对媒体的批评动辄就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甚至正常的学术批评也会遭致诉讼。
杨立新认为,对“公众人物”予以适当的人格权限制,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认的理念。在即将到来的人格权法草案新一轮起草工作中,学者们仍将坚持把“公众人物”写入法条,实现制度性的突破。
司法实践“零”的突破
尽管立法层面阻力重重,但“公众人物”仍悄悄地进入了司法实践。
2002年6月,《东方体育日报》刊登《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对范志毅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球队输球的传闻进行调查。该报通过系列求证式的跟进报道,澄清了范志毅参与赌球的传闻。
同年7月,范志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东方体育日报》。但范志毅没有想到的是,他成了“公众人物”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首次尝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开创性的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判长吴裕华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据证实,这是“公众人物”首次被法院认定为被告免责的理由,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机关提高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门槛,实行与普通公众的名誉权差别化保护的原则。法学界与新闻界为此受到了极大的鼓舞。
“虽然中国的法律没有‘公众人物’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理上看,范志毅案的判决,完全符合民事权利保护的原则。”杨立新教授说。
或许是受范志毅案件的影响,“公众人物&r dquo;不断在有关案件中出现。2005年5月,在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侵害肖像权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后的2008年,在轰动一时的杨丽娟“追星”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首次出现“自愿公众人物”的表述:“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的个人隐私,但作为‘公众人物’的杨丽娟,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文汇报》代理律师富敏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范曾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社会公众对他的不利评介。更何况,文章没有超出文艺评论的范畴。
杨立新认为,如果文章属学界批评,即使尖刻,也是正当批评。只要没有人身攻击,就不宜以侵权论。在当前相对保守的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名誉权案既是对司法理念与法官智慧的考验,也是对司法实践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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