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起诉状
【制作依据】
本样式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时用。
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制作的文书。
附带民事起诉状,是这次修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时新增加的一种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诉讼请求,附带审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不能简单归属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它的任务是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性质不同。它的诉讼主体范围通常也就是参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所不同。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一基本特点,附带民事诉讼是以特定刑事诉讼为前提,从属于刑事诉讼的具有民事性质和内容的诉讼活动。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除了普通民事诉讼基本要件以外,还应具备特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
损失由犯罪行为引起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与普通民事诉讼的最主要的区别。如果该损失与犯罪行为无关联,就只能由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调整和解决。这里所指犯罪行为,应理解为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指控的行为,并非指人民法院判决中所认定的犯罪行为。
(二)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犯罪行为必然引起的,两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法律上所指物质损失,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必然引起的物质、财产损失或因人身伤害后必然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物损害、误工、医疗、丧葬费用及因伤残必然减少的正常收入等。
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论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大部分同志主张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应将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在内。
(三)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只针对物质赔偿问题而设立,除物质赔偿问题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民事请求,如确认身份或法律关系的变更解除等等,无论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关联,都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刑庭也无权受理。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员和机关,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包括:
1.被害人
通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即因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人。
这里所谓“被害人”应从广义理解,它应包括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一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既包括直接承受刑事犯罪行为后果的被害人,也包括因犯罪行为仅仅造成自己物质损失的被害者。不受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罪名的限制,也不受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区别的限制。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要重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诉讼能力。因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行使。但是不能因为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否定其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得直接列为原告。他的全部诉讼活动是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进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作为原告人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司法机关应承认并重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其可以独立享有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而毋须得到原告本人同意。
3.已死亡被害人的继承人、近亲属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因公民死亡而导致其所有民事权利自然消失。法律许可其他人取代被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在实践中一般有几种情形:一是已死亡被害人的继承人或近亲属,他们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物质赔偿来维护原本属于已死亡的被害人而现在实际上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其二是被害人的债权人,他们在被害人没有继承人、近亲属主张继承权以及被害人的遗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质和检察机关自身的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限制性的和有条件的。首先,他只针对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提起,公民个人等遭受损失不在其列。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属可放弃的,国家和司法机关不得干预。因此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许可,检察机关不必干预或代为提起。其次,检察机关为受物质损失的法人、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是该法人、单位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告诉该受损失单位可以提出而仍未提出赔偿请求之后,为了使国家或集体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主体,并非民事实体意义的主体,不得自行任意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其法律地位仍是国家公诉人和国家的法律监督者,不是普通的民事当事人一方。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被告人大多是刑事被告人,只要他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这类人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因其他原因未被起诉,但终因亲自参与了违法或犯罪行为而必须要承担其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这类人虽未被指控,但参与了刑事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两者实施的活动无法截然分开。把他们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正确划分和解决,符合法律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宗旨。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的,则应从自己的财产中支出赔偿份额,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补足。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别需要,使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一并审结。 已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则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但如其遗产不足以承担损失,其遗产继承人并无承担责任的义务。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如刑事被告人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执行职务中渎职犯罪、在执行法人的经营业务活动中犯罪等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法人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一)提起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指从刑事立案之后到刑事案件审结以前任何阶段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对于这一法定期间的具体理解,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看法。如果完全从法律规定的表面意思去理解,期间规定过宽,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能同步进行,影响了司法机关审案效率,不利于实现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便利需要,一般可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出。如果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未提出的,不得再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可等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向法院民庭提出民事诉讼。
(二)提起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正在进行该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说明原被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被控告罪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种类及有关证据,具体赔偿请求等内容。司法人员应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字或盖章。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中注明,不得以口头方式提起。
【文书样式】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
|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
|
|
诉 讼 请 求 |
|
|
|
|
|
事 实 与 理 由 |
|
|
|
|
|
|
|
|
|
|
|
|
|
|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
|
|
|
|
|
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诉状副本 份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年 月 日 |
|
|
|
|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正文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2.“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
要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写明控告被告人犯了什么罪,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事实,是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具体犯罪行为的事实,要写明行为的时间、地点和犯罪的手段、情节、危害结果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物质)损失的,还要写明其损失的实际情况。理由,要写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并引用有关法律条款,指控被告人已触犯刑律,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等。“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4.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提起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对所指控的受损害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起诉时缺乏证据,起诉后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因此,在起诉状中写明证据十分重要,凡是能够证明受损害事实的各种证据都要写清楚。物证,要写清它的来源;书证,可作为附件递交;证人,除说明能证明什么问题外,还应将证人姓名和住址明确写上,以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三、尾部
1.应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即“本诉状副本 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注明起诉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