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人民法院)
【制作依据】
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不得是本案的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其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保证人及其近亲属应与本案诉讼结局无利害关系。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即保证人应具有责任能力,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精神健全。同时,保证人应能够凭借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对被告人起到管制、约束的作用,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协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保证人,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被采取了刑事、行政等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不能担任保证人。其自身权利尚且受到约束,谈不上为别人提供担保,更不能保证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和审判。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住处指居住的处所,保证人应有固定的住所才有资格为他人担保。保证人的责任是保证被告人不逃跑、不串供、不毁灭证据,不干扰证人作证和不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如果保证人尚且居无定所,不仅人民法院无法与之保持联系,而且保证人也无法有效地监管被告人,取保候审势必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保证人还应有收入,即有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以获取经济收入。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没有收入,罚款无从谈起。
为防止被告人脱离监管、取保但不候审,以及在其严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保证人追究责任,使取保候审措施不致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义务,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时监督被告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监督他们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和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一旦发现被告人有违法情况,在对其实行监督和制约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使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能及时报告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对其科以罚款,同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文书样式】
保证书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业,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保证书”。
二、正文
1.抬头写人民法院名称,即“ 人民法院”。即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
2.说明保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告人姓名以及保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兄弟关系。
3.表明保证人愿作被告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
三、尾部
保证人署名并注明保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