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观智库研究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中国微博市场注册用户数量将达到7500万。而去年这一数据不过800万,增速高达837.5%。名人微博娱乐江湖,最新新闻动态也通过微博传递。微博这一新兴信息传播手段的流行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应用领域又将掀起一轮新的竞争。长期以来,互联网版权问题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领域,微博的出现,让这一传统的问题又产生新的纠结。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出版社与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这成为互联网“新宠”——微博普及与推广时不可回避之问题。
分享还是独占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一般长度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新浪、腾讯、搜狐、网易4大门户网站以及凤凰网、人民网等相继开发微博。
对于微博的特点,搜狐掌门人张朝阳的一条微博曾这样写道:“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联网互动产品10年积累之大成。10年的功底造就了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兼顾群体关系的随时随地近乎即时的互联网互动产品,这是技术进步和用户行为演化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一言以概之,微博具有个人性、即时性、互动性。正是这个即时互动的特点,决定了微博的“跟随者”喜欢转载名人微博与人分享。这种转载,不涉及盈利,仅以娱乐为目标。
2010年3月17日,某前央视著名体育主持人因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条内容为李鸿章于1896年9月2日对《纽约时报》记者谈中国报纸的话的微博,没注明出处,从而被该“围脖”始发者指责“剽窃”,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引发“骂战”,随后一些文化名人相继卷入其中。
对此番争论,微博参与者们表示,从保护版权的角度,140字的原创微博当然享有版权。可如果所有的博主都不希望自己的微博被转载,被分享,微博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自然希望微博能成为一个分享和共享的平台,而不是少数人的交流方式或者个人的原创平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更新、转载、传播与分享的特征,如果如同传统版权转载的方式,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将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并且也会阻碍微博的发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民个人在转载他人微博作品时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专家表示,在微博上面每个人都很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特别钟爱转播名人的微博内容与自己的粉丝分享。微博平台的习惯是:用户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再以个人名义发表。这似乎意味着在微博平台,用户更尊重内容来源的真实性,间接反应的是尊重版权。
侵权还是“不便”
对于网友个人非盈利目的的转载,微博作者常常是持宽容态度。近一两年来,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微博段子阅读也日渐盛行。传统图书出版商纷纷将目光投向微博这一新鲜事物。除了一些有署名的专著,微博网络段子正在大量地被各类幽默、笑话集式汇编图书采用。一些汇编作品往往因微博作品转载次数多,难以确定原创者,从而忽略微博作者的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出版社在选用网络稿件时,首先会就版权问题与相关的网站取得联系,并通过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等寻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时,他们才会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由该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和发放。所以网络上的长篇作品,实体盗版并不多。但由于微博段子过于精简,却容易遭到盗用。
谢宇红认为,尽管微博的内容与一般的文章相比较而言,文字数量虽然较小,但对于那些由微博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复制的形式表达出来,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由于微博转载次数过多,确定谁是最终原创者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一位微博作者表示:“现在许多网络写手和网友都有好几个‘马甲’。我用‘马甲’在不同的论坛上面发帖,有人在其他网站读到过,就会认为是我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而且就算我和网站已经签了协议,还是会有网友复制转载,转来转去也就没人知道是我写的了。”对此,谢宇红认为,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的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现多次转载的情况下,界定该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网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明。
尽管如此,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段子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微博文字数量一般较小,而目前法律规定对是否侵权的判定,对引用作品所占全书文字数量的比重往往有一些要求,微博的文字容量很难达到,界定起来有一定困难。(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