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其优点有那些?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发包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数人发出招标通知,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方式。招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合同订立。通过招投标活动,发包人可以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投标人可以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顺利承揽建设工程,实现营利目的;还有利于形成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 二、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30日制定的《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分6章68条,依次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 招标阶段,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方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自行招标事宜;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资格等级。评标阶段,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范评标活动。 建设工程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采购等阶段,不同阶段的招投标活动均由相应法律调整。勘察设计阶段适用八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施工阶段适用七部委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货物采购阶段适用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工程按照内容可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等工程项目,不同项目的招投标还应当分别适用主管部委的行政规章。如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对公路工程制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三、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那些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贯穿该法律领域,统帅各项制度和规范的基本准则,是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尔虞我诈,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四、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监督机关的职权如何划分? 进行招标的项目大多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于这些项目关乎国计民生,故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强制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实施监督,对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守法定规则和程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3条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划分:“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五、 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分为几个程序,各个程序包括那些具体工作? 招投标程序可以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五个阶段。 招标阶段是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形式,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阶段。招标人工作包括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确定招标方式,自行招标的,建立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的,确定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售出招标文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阶段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阶段。具体工作有:获取招标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送投标文件至指定地点。 开标阶段是在预定时间和地点,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阶段。开标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有关参与人员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开标时,要验收招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标书主要内容。开标后,将投标文件交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并且记录开标过程以存档备查。 评标、定标阶段是评审有效标书,确定中标人的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标书;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或经授权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订立合同是依据招投标文件,双方订立合同的阶段。该阶段旨在书面方式确认招投标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招标人与招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那些?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已经达到法定范围和规模,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了不招标和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如何规定? 为增加《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原国家计委根据该法授权于2000年5月1日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那些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发包人可以自行发包。 九、那些施工项目可以不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十、 招标前应当完成那些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故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两项工作。审批手续主要有:立项审批、投资规模审批、资金来源审批、安全性审批、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自有资金、贷款等,资金落实关系到项目履行状况和承包人切身利益,故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记载。
十一、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具备什么条件方能招标? 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阶段,凡是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必须强制招标。不同阶段的招标活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方能进行。 1、勘查、设计的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的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与之大体相同,不再赘述。 3、货物采购的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十二、招标方式有几种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者区别:1、信息发布发生不同。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公众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信函、电信、传真等方式发出邀请书。2、招标人可选择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时,一切符合招标条件的建筑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在众多投标人中选择报价低、工期短、信誉好的承包人;邀请招标时,仅有接到邀请书的建筑企业可以投标,缩小了招标人的选择范围,可能会将有实力的竞争者排除在外。3、适用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是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适用于私人工程、保密工程或性质特殊、需要有专业技术的工程。
十三、那些勘察设计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四、那些施工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十五、那些货物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招标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才能招标吗? 代理招标是招标人将招标事务委托于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据此可知,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不是强制性制度。自主招标是招标人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前提是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如果招标项目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自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作出具体规定:(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如何?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据此可知,招标代理机构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彼此之间无隶属关系,独立开展业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亦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拓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2000年6月30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资格等级作出详细规定。 十九、代理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那些? 代理招标时,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应当订立委托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谨慎处理委托事宜;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违反注意义务或越权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有: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指示不当或擅自变更委托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授权范围内办理下列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还特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十、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及内容? 招标公告是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意思表示。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招标的基础工作,潜在投标人只有了解公告才可能参与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媒介的传播程度直接决定影响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决定投标竞争的广泛程度。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制定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 招标公告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至关重要,直接决定其是否参与投标。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二十一、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与目的是什么? 发出招标公告和邀请书后,潜在投标人如果有投标意向,则会向招标人提出购买招标文件,准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人依法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审查内容主要资质等级、施工经历、技术力量、机械设备简况、目前承建项目等情况。通过审查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能力、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排除部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以获取良好招标结果。 二十二、招标文件如何编制?应当包括那些内容?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介绍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条件,供投标人知悉招投标规则和编制投标文件的材料。《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十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有那些?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七)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 二十四、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有那些?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十五、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有那些?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1条,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二十六、招标标底的作用与内容? 招标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决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制定标底,招标人可以预知自己在拟在建工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更好地安排预算资金。一般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发出之前,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咨询机构编制,并且经当地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故经过审定的标底,应当密封至开标,此前应当绝对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二十七、招标人如何组织踏勘现场和解答疑问? 为使潜在投标人更准确了解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为防止实质协商、泄漏秘密和串标,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时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潜在投标人可以不出席预备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标风险。 二十八、招标对招标人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数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希望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人进行投标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故从法律性质上讲,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招标虽属要约邀请,但是对招标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招标人应当保持招标工作的稳定性,不得擅自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果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二十九、投标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后,可能出现有兴趣并且准备投标的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竞争投标。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施工能力、经济实力和业绩情况等。比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律对投标人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 最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条,潜在投标人必须经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初步资格审查,方可以购取招标文件准备参与投标。 三十、面对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建筑企业准备投标? 招标公告屡见报端,招标邀请堆积案头。建筑企业是商事主体,通过完成合格建设工程实现营利目的。在当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主要手段,如何选择招标项目对其生存与发展尤为重要。面对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建筑企业至少应当做到: 1、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诸多条款将是合同内容,涉及到建筑企业的权利义务。故必须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内容仔细推敲,认真分析。分析不透、盲目投标将带来巨大风险。 2、认真权衡自身施工能力和融资能力。施工能力直接决定工程质量与工期,交付质量合格工程是获取工程款的前提,逾期交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垫资已经成为行业惯例,而且国家对垫资已经“松绑”,施工企业胜出不单单取决于施工能力,更取决于融资能力。 3、严格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将是建筑企业的合作伙伴,其优劣褒贬直接决定工程款能否收回。建筑企业可以从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和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调查。 4、牢记:报价是投标成功之关键。投标报价在评标因素中比重一般为50%-60%,甚至高达80%,直接决定能否中标。在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制的今天,建筑企业不应继续采用国家定额报价,而应当建立并适用本企业定额。报价过低不仅企业无法营利,而且为偷工减料、质量低劣留下隐患。为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企业要尽量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十一、投标文件的法律意义与制作要求有那些?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向招标人报送拟在建工程的报价、工期等事项的材料。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旨在夺取承包权。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合同条件的书面载体,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对象,直接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权利义务,故投标人应当用心制作。 《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故投标人首先要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其次要严格按照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质量标准实质相应招标文件,切勿修改招标文件和遗漏、回避问题,否则将可能与中标失之交臂。 三十二、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第27条特别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三十三、投标文件如何送达与签收? 投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其密封和签章是否完好,无误后出具签收手续并妥善保存。签收凭证应当记载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文件送达人也应当签字。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一并宣读。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三十四、投标人如何补充、修改和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与解除等事项。投标属于要约,在相对方承诺之前,投标人当然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对已有内容变更;撤回是收回招标文件放弃投标或以新投标文件准备重新投标。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1、与其他合同稍有不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不是在招标人承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故在开标之前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补充和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全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相同方式送达;4、撤回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重新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5、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能被没收,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五、共同投标时,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 共同投标是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它是一种新型投标方式,联合体各方可以取长补短,增强竞争实力;可以分散风险,降低损失。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的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将共同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外部,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当承担的责任超出应当承担的份额时,可以向他方行使追偿权。 三十六、法律对投标人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招标投标法》32、33条以强制性规定适当干预投标人的“真实意思“,主要有: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本分为行业成本和企业成本,前者由行业标准定额决定,后者由企业管理水平决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十七、开标程序如何进行? 开标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保人名称、报价和其他内容的行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宣布参加开标人员名单和开标后的程序安排。 2、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定无误后由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 检查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4、 记录开标过程,由主持人、唱标人、投标人等参与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5、 开标结束后,将所有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确定?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评标并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根据《招标投标法》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十九、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标准与程序是什么?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和独立的原则下工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有无偏差。被界定为不合格投标或者废标后,投标人将中止参与招投标。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十、什么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废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十一、如何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十二、中标通知书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从法律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吸引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投标;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是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并与之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而《招标投标法》采用发信主义,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 《招标投标法》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的其他协议。 四十三、出现“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中标前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实践中无不产生争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什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备案程序,“黑合同”的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四十四、中标备案制度有什么意义? 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或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还可能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为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国家必须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干预和监督,故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必须到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将施工项目的书面报告具体化:(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五、《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转包和分包工程有何规定? 转包是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揽的工程项目转让或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于他人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8条明确禁止转包: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分包是中标人将所承揽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招标投标法》第48条对分包有如下规定:1、分包应当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2、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对转包和分包的规定与《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全吻合。
四十六、保证金有什么法律效力? 为保证招标顺利进行和合同完全履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不提供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该投标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十七、中标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四十八、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有那些? 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64条)。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四十九、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那些?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49条);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51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52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55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57条);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有上述违法行为,招标人将承担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与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处分责任。 五十、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那些?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3条);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4条);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投标法》58条);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5、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投标法》60条)。 招标人(中标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合同无效、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招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223条,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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