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现行婚姻法早于1950年颁布,是中国第一部正式的法律,其立法核心是“婚姻自由”。30多年來经过实践经验和新情况的变革,于1980年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替代了1950的旧《婚姻法》,自颁布后实施了20多年,由于时代的变迁与家庭问题的变化,而再度引起修改的呼声。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该次修正只要是对婚姻中财产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以及其他重要制度。
新法颁布后,又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截至目前,以上构成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一般而言包括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的抚养制度以及夫妻之间的继承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形式上讲,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所谓法定财产制度,就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的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所谓约定财产制度就是指由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约定的制度。即法律允许夫妻以
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
平等、
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三、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十八条第三款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通常都登记在一方名下,当夫妻关系面临危机或解体,掌控财产的一方或者财富主要创造一方就会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生活中成功转移财产的情况很多,很多在家庭中从事家庭照顾的一方(多为女方)无法掌握或控制对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有财产信息, 在家庭生活中,男方掌控财产,长期包二奶,即使是法定财产状况下的夫妻关系,女方根本无法掌握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由此可见,夫妻财产查询制度应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有效保护措施。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后,该制度的实施会成为一种有效共同财产保护制度。随着以上社会问题的普及和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制度一定会愈来愈被更多的人关注。
四,夫妻财产查询制
夫妻财产查询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配偶之间凭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有权向有关部门查询配偶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2009年6月9日《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
事实上,该草案中列举的有关部门的资料是公示性质的,是向全社会公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在草案中提出,并非法律赋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间的特权。但是草案中的夫妻财产查询权作为一种制度,一种配偶之间互相查询财产的制度,应该有立法上的意义。草案中并没有将银行资产列入可查范围,但是,金融机构立刻做出回应,金融机构不能执行该制度。认为在《商业银行法》下,金融机构无法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互查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有如下理由应予得以支持:
一、 共有财产下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查询权和知情权是财产处分权的必须,根据《商业银行法》我国目前采取的存款实名制度,也就是说有一些家庭共有财产是以个人名义存款的,如果银行方一味强调商业银行法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其实也就是等于剥夺了共有人的知情权。这个意义上讲,配偶查询财产权是必要的。
二、 建立夫妻诚信的监督体制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诚信义务在我国是没有适当的监督体制的,现实中,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和容易成功,房地产可以联名登记,但存款具有显见的隐秘性,没有也有力的应对和制裁手段,对于转隐财产方极容易得手,有没有足够力度的法律制裁,如果没有立法支持,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无疑会愈演愈烈。而《草案》中夫妻财产查询权,应该是有深远立法意义。
三、 是家庭中从事家庭照顾一方维权的途径。
我国现有的家庭模式中,大多数从事家庭照顾的一方都是女性,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也无法掌控男方的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女方人财两空,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包二奶”,如果在立法上规定了配偶财产查询权,就可以避免以上现象的发生,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至少在离婚诉讼阶段,依据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身份证明行使查询权,可以遏制一些转移、隐匿共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 现有《民诉法》的申请调查取证常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怀疑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到银行进行帐户查询。但事实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直贯穿民诉程序始终。如果把离婚诉讼中共有财产查询的工作交给法院来做,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现实中也是很难实现的。
诚然,配偶财产查询权现阶段来讲,以立法的方式得以形成也会有一些不现实,诸如:
一, 我国婚姻法中并不是单一的共同财产制,还有约定财产制,如果不加分辨的将夫妻财产查询权以立法去的形式规定,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识别该家庭的财产体制,势必就会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财产权。
二, 权力的滥用也会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现代婚姻已经很脆弱了,动辄就去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会引发更激烈的矛盾。
三, 就目前来讲,《草案》作为法规,无法突破立法权限,《商业银行法》规定还依旧是储户的法律屏障。
由此,笔者认为,配偶财产查询制度不失为确保夫妻共有财产共同支配的良方,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出台,恐怕还要考虑更多问题,经历很多的等待了。
文: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