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故而《建筑法》对建筑施工
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现时条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做不同的资质等级划分,并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决定其承揽工程的范围。《建筑法》第十三条
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括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规范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施工主体资格方面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效力,所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需要讨论的是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项目,两个单位所具有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不同,甚至其中一个施工企业就没有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判断承包人是否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效力如何判断?我们认为,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严格禁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因此对于上述情况,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处理原则.以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中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作为判断承包人是否属于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案件意见》第二十四条即采该标准,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建筑工程,应审查每一个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签订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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