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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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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作证豁免的本土资源与他山之石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8/24 9:20:28 |
近亲属作证豁免的本土资源与他山之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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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2011-8-23 15: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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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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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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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即将进入审议程序。据参与此次修法的陈光中教授披露,近亲属可拒绝作证是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具体而言,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嫌疑人的近亲属将拥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被认为是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近亲属作证豁免与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规定都指向权利。这是人权入宪以后的新现象——在那之前的中国立法,“义务本位主义”色彩更浓,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那些针对公民的法律条文,多数都是围绕义务和责任来展开的。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这些条文有可能被修改或被取代。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当然也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嫌疑人的近亲属。让近亲属作证,就是让 “亲亲相举”、“大义灭亲”。在漫长的中华文明中,不乏此类典故与传说。但“大义灭亲”的故事之所以能够触动人心,并不是因为它寻常,而是因为它太不正常。为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一思想,影响久远。
支持近亲属作证豁免的理论依据,既有“亲亲相隐”的本土资源,亦有现代法治实践的他山之石。事实上,“证人作证豁免”本就来源于西方,法国、德国、英国等,均有“证人作证豁免”的相关立法或判例。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首先体现的是对亲情关系的保护,这实则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可信任,社会才有信任的基石。若近亲属之间“亲亲相举”,全无信任关系可言,那必将是一个父不父、子不子、夫不夫、妻不妻的碎片化社会。
近亲属享有作证豁免权,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它的具体保护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近亲属的私下交流——这种保护的理论基础不仅仅在婚姻家庭基础的信任与和谐,还关系到家庭隐私权保护、夫妻在法律上为一人以及司法的人性关怀等等。以破坏社会内在的基本秩序,求得某一个案的侦破方便,这里的利弊权衡,无疑要以前者为“利多”。
“亲亲相隐”对中国这个“伦理本位”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倡导“大义灭亲”的舆论导向和制度设计,摆错了社会秩序与侦查方便的先后次序。刑诉法二次大修若能扭转这种立法的失序,善莫大焉。
当然,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并非绝对。如何科学地界定“近亲属”的范围,明确允许“作证豁免”的案件类型,以及协调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在刑诉法二次修订中均应统筹考虑。
就 “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本身来说,近亲属作证豁免也远非其全部内容。刑诉法二次大修是否应当一并考虑几类基本职业的作证豁免,如医生对其病人涉案的作证豁免,律师对其当事人涉案或另涉他案的作证豁免,等等。引入一项完整的制度,较之“单兵突进”的制度试探,也许更科学,也更经济。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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