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五)
承包人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原越级签订的合同有效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实:
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欲建一集办公、餐饮、娱乐、商业于一体的多功能楼,遂慕名与当地最具实力的信义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义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信义达公司承建新达公司的多功能楼,36层框架结构,总高115米,建筑面积21600平方米,工期从2003年2月25日至2005年8月30日,合同价款49,68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间,新达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分期预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信义达公司如期开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新达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先后预付工程款20,000,000元。信义达公司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新达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并要求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新达公司因资金严重匮乏无力支付工程款,便以在工程施工期间,本公司经调查知悉信义达公司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只能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而信义达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建本合同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余款。
信义达公司则认为,本公司虽然在签订合同时为二级资质,但在工程竣工前已取得了一级资质,所以新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信义达公司与新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信义达公司诉称,本公司与新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新达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
被告新达公司辩称,信义达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建涉诉合同工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故本公司只应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无须支付原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信义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被告新达公司以原告超越资质等级承建涉诉合同工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关于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165,830元。
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原告信义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因为实践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对于这类合同,无论承包人是否在工程建设当中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一律认定合同无效,会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这一方面与《合同法》尽量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意不符,另一方面脱离建筑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由此而引发的大量纠纷。因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满足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认定有效。本条吸收了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即当事人为避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而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案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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