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七)
承包人与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分包合同有效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实
环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龙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龙力公司承建环宇公司的商住两用楼,23层框架结构,总高80米,建筑面积55200平方米,工期从2002年2月28日至2005年8月30日,合同价款9936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宇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分期预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价款的4%支付对方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龙力公司如期开工。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宇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先后预付工程款30000000元。当结构工程即将进入抹灰和油漆作业时,因龙力公司承接的其他工程较多,劳动力非常紧张,难以抽出抹灰工和油漆工进入环宇公司的工程作业。龙力公司遂与环宇公司协商,由龙力公司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的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环宇公司表示同意并与龙力公司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之后,新欣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
2005年8月28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龙力公司将竣工相关资料交与环宇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环宇公司因资金紧张,便以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为由,拒付尚欠合同价款。经多次与环宇公司交涉未果,龙力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龙力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间,本公司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环宇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本公司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环宇公司以该分包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
被告新达公司辩称,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故本公司只应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无须支付原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龙力公司与被告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与新欣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其请求被告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包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拒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
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
《建筑法》第二十九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且,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本案中,龙力公司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环宇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并未违反《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本条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环宇公司因资金不足而主张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以达到拖欠工程款和不支付违约金目的的作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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