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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27 10:5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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