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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4 20:29:00

1、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经济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共同生活,生活上照料、帮助,学业上培养)等来认定。
继父或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3、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根据下列情况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随另一方的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承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均不当然解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已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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