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律冲突 大陆老人依中国继承法状告得款人被驳回
张女士和女儿杨女士随旅游团去台湾旅游时遭遇车祸,张女士和女儿死亡。事后,张女士儿子杨先生作为死者家属与台湾安佳旅游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台湾涉案公司按照台湾继承法向死者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只限于死者子女)支付了共计550万元新台币的死亡赔偿金和保险费。事后,张女士的年已90余岁母亲吴女士将得到赔偿款的三人均告上法庭,吴女士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涉案的赔偿款自己也是继承人之一。应依法继承。日前,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在台湾事故身亡,三被告依台湾继承法得到相应赔偿,不损害原告利益。原告认为对该赔偿款有继承权应状告台湾涉案保险公司,要求重新分割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一审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2日,大陆一旅游团在台湾旅游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游客死亡。大连的年已7旬的张女士和她的女儿杨女士都在事故中死亡。同年10月6日,赶到台湾的张女士儿子杨先生与台湾安佳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台湾安佳旅游公司在协议书中指令台湾友联产物保险公司向死者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她的两个子女和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女儿杨女士的女儿)支付200万元新台币死亡赔偿金,指令台湾产物保险公司向死者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支付150万元新台币死亡赔偿金,指令台湾游览车公会向死者法定继承人支付200万元新台币死亡赔偿金。2007年4月,三名依台湾继承法认定的继承人总计得到了汇来的死亡赔偿款105603.42美元(折合新台币为350万元),三人平分了该款。
死者张女士年已90余岁的母亲吴女士得知此事后,将三名孙辈重孙辈的得款人告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吴女士认为,自己的女儿张女士和外孙女杨女士在台湾旅游时发生事故死亡,张女士获得台湾赔偿新台币550元,约合人民币138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己作为死者母亲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应将涉案的死亡赔偿金分成4份,分别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作为张女士母亲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依法应该多分,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40万元。
被告提出,张女士的死亡赔偿金得她在台湾旅游时因车祸死亡由台湾保险公司支付给付的法定继承人的保险赔偿款,台湾的保险公司依据台湾继承法直接将该款支付三被告,目前共收到105603元,每人35201.14美元。台湾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我们该款中有原告的份额,我们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些钱已属于我们的个人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我们的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原告认为对张女士的死亡赔偿金有继承权,台湾保险公司分割有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以台湾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女士们在台湾事故中身故,三被告依据台湾继承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并不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自己对涉案赔偿金享有继承权,应当以台湾友联产物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张女士的死亡赔偿金。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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