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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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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军人转业费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呢?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6 15:55:00 |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笔转业费用,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㈠一方的婚前财产;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㈤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㈠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的收益;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㈡》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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