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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在线:网络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20 9:57:00

网络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两种:聊天室聊天和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过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公聊,而QQ等聊天工具聊天是指“一对一”的私聊,相对于电子邮件来讲,存在的环境更加开放,收集起来更难。因此,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对于聊天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网络服务商未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因为当前的技术足以证实每一次硬盘的擦写记录都可以进行恢复,计算机对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删除或覆盖。对此收集的证据,我们可以由相关专家出具鉴定结论的方式予以固定,在运用时可以作为再生证据加以运用。笔者认为,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并得以采信,关键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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