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里的偶遇,让孙帅威与樊素红相识,年龄相差二十多岁的两人随即展开恋情。8个月后,孙帅威以对方“年龄太大”为由提出分手。当樊素红索要自己花在孙帅威身上的110万元巨款时,孙帅威却只归还40万元,并出示了一张有樊素红签名的《借条协议》,上面赫然写道:除了这40万元之外,双方“其它的一切帐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对这起借款纠纷案作出宣判。
2006年底,时年25岁的孙帅威与年近50的樊素红在一家酒吧相识。做外贸生意的樊素红与前夫离异后独自生活,由于保养有方,年近五十的她看起来要年轻许多。孙帅威明知两人年龄相差很多,但他觉得这女的“挺有钱的”,而感情生活寂寞的樊素红也对外形高大俊朗的孙帅威一见倾心,答应为其买车买房,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07年1月起,孙帅威购买了闵行区某处房屋一套、翼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还做起了门面生意。这一切都由樊素红“买单”,共支出110余万元。但樊素红也留了个心眼,她将所有相关付费凭据和权利凭证都留在自己手中。
孙帅威称,2007年5月份一次旅游时,他才知道了樊素红的真实年龄,感觉再难相处。之后,孙帅威和樊素红的关系便冷淡了许多,渐渐地,孙帅威提出了分手。樊素红同意分手,但当她向孙帅威提出要回自己的钱款时,却多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樊素红声称要以孙帅威诈骗为由报警,孙帅威这才愿意还钱。
2007年8月25日,孙帅威执笔写下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孙帅威因向樊素红“借款肆拾万元”,并声明于2009年9月前归还。但在备注协议栏写道,孙帅威与樊素红“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节外生枝,否则负法律责任”,双方均在借条下方亲笔签名,两人的恋爱关系宣告终止。
同年9月18日,孙帅威向樊素红归还了15万元,余款却迟迟未还。今年4月,樊素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帅威返还另外7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借条的表述,除了40万元借款,双方有对其它经济往来之款项有予以了解之意,樊素红也在“被借款人同意此协议签名”处签名,故法院认定70万元系樊素红赠与孙帅威的,遂对樊素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樊素红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判令孙帅威返还剩余70余万元借款。
一方声称是“借款”,一方却认为是“赠款”,如何认定这70万元的性质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中院法官认为,还得围绕这张蹊跷的借条来展开思路,并结合双方特殊的关系予以解读,还原事实真相。
借条上称,双方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但“自愿”的内容没有写明,既可以理解为自愿借款,也可以理解为自愿赠与。以孙帅威的文化水平,完全可以用“赠与”、“送给”之类的词语清楚地界定这70余万元的性质,但其却用了一个模糊不清的“自愿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有歧义的合同文本,应该作出对书写人不利的解释。
孙帅威为什么写“自愿行为”呢?与其对应的便是“不自愿、受强迫的行为”,这一点与樊素红所说扬言报警孙帅威才写此字条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
法官们注意到,樊素红虽未提供书面的借条,但能够提供相应的资金流转凭据及房屋、车辆权利凭证,符合民间用权利凭证作押以保证还款的惯常做法。由此,樊素红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较为充分地完成了举证责任。
据此,一中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孙帅威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归还樊素红借款人民币7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孙帅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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